中水渔业: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9-01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6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 14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
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上报的应诉通知书(详见公
司公告 2017-019)。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为受理诉讼机构,
2017 年 3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许国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张福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
娇及新阳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许国东
2、被告一:张福赐
被告二: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3、纠纷起因:
2011 年 10 月 7 日,原告许国东作为出借人与被告张福赐作为
借款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编号为 20111008),约定最高
借款额度为 20,000,000 元,授信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约定利息“由双方在每次使用
额度时确定,以相应借条或其他相关债权凭证记载为准,利息自借款
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或按月计息”。2011 年 10 月 8 日,许
国东与新阳洲公司就张福赐的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了一份《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新阳洲公司对张福赐的上述最高额授信借款
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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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2 年 7 月 10 日,被告张福赐共借款 1,350 万元,借款
利率按 2.5%月息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事后,被告张福赐支
付借款利息至 2013 年 10 月 1 日,之后被告张福赐无力继续支付借款
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
4、原告起诉要求:
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 13,500,000 元及利
息(利息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付);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7 年 8 月 29 日,新阳洲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 0213 民初 611 号)。判决如下:
一、张福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国东借款本金
13,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至
实际执行之日止);
二、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对张福赐偿还许国东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张福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2,8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51,400 元,由张福赐、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厦
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阳洲公司经咨询外聘律师后决定不予上诉。
四、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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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6 年 11 月 10 日新阳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目前法
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结果,张福赐被执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情况尚不
确定,故此项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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