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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水渔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9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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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18]第004号

    致: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8日在巨潮网刊登《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日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
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投票规则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5月8日下午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北京市西单
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宗文峰先生主
持。

       贵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
日下午13:00-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89,437,62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03          %。经
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份      13,888,692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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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报告和2017 年度报告
摘要》、《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超低温金枪鱼项目向中国农发集团借款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通过,关联股东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308,917            99.9914%     17,400          0.0086%        0             0%




    议案2:《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308,917            99.9914%     17,400       0.008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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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3:《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308,917            99.9914%      17,400          0.0086%       0             0%



 议案4:《2017 年度报告和2017 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308,917            99.9914%      17,400          0.0086%       0             0%



 议案5:《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308,917            99.9914%      17,400          0.0086%       0             0%



 议案6:《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254,017          99.9644%      72,300          0.0356%      0              0%

 议案7:《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254,017          99.9644%     72,300           0.035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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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203,254,017          99.9644%     72,300           0.0356%       0             0%



   议案9:《关于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14,263,171             99.8782%      17,400          0.1218%       0             0%



   议案10:《关于超低温金枪鱼项目向中国农发集团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份投票数量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14,263,171            99.8782%     17,400           0.1218%      0              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5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18]第 004 号)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林文捷



负责人:
            户文群                                         张大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