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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水渔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05-28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8-028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 82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根据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

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问题 1、关于政府补助

    公司 2017 年 9 月 13 日《关于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的公告》称,公

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农集团”)拨付的政府补助资金 10,128.26 万元,补助资

金是中农集团根据财政部财农〔2017〕14 号《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

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初预算的通知》和财农〔2017〕82

号《财政部关于追减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的通知》

拨付给公司的补助资金。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船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 8,788.34 万元,记入“其他收益”科目,船舶报废拆

解补助 1,339.92 万元,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分期确认“其他收

益”。另外,年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项下显示,公司将前

述政府补助确认为经常性损益。请你公司:
                                  1
   (1)提供财政部财农〔2017〕14 号《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农业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初预算的通知》和财农〔2017〕82 号《财

政部关于追减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的通知》的具体

内容。

   (2)说明前述政府补助的具体补贴事项,补贴金额计算标准和计

算过程,复核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3)说明公司以往年度收到类似政府补助的情况,公司将前述政

府补贴确认为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

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4)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财政部财农〔2017〕14 号《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农业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初预算的通知》具体内容:经对你单位报来

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核定你单位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55,703 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

    财农〔2017〕82 号《财政部关于追减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

更新补助资金的通知》的具体内容:

    按照《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补充

通知,经审核,拟安排你单位 2017 年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

补助资金 42,953 万元,用于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和国际渔业资源开发

利用。

    (2)2017 年 4 月公司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相

                                2
关通知要求,填列所属渔船数量、作业天数、船舶功率等基础数据,

通过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公司 2017 年实际收到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共 8,788.34 万元,并按《政

府补助》准则规定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公司 2017 年收到“中水

717”等 6 船的更新改造补助共 1,339.92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当年确认其他收益共 29.78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是准确的和合规的。

    (3)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分别确认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类似补助 7391.68 万元、42.45 万元、7434.65 万元。

    船舶报废拆解补助公司 2016 年确认 69.96 万元、2015 年确认

69.96 万元、2014 年确认 69.96 万元,三年补助均为 2010 年实际收

到,分期摊销的金额。

    根据历史情况及预期未来,公司每年仍会收到船型标准化补贴类

似补助(或各年递延确认收益),并且该补助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

紧密相关,将其列入经常性损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

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披露情况属实,会计处理及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问题 2、关于新阳洲公司并表损益

    年报显示,你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将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

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所有事务全面移交给

                               3
法院指定管理人,2017 年 12 月 31 日会计报表不再将其资产负债表

纳入合并范围,截止 12 月 27 日移交日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仍纳入

合并范围。报告期内,公司确认投资收益 6,620.37 万元,其中包括

新阳洲公司破产清算不纳入合并范围累计亏损转回形成的投资收益

6,100.55 万元。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项下显示,多起债权

人起诉案件涉及新阳洲公司,此外,根据公司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关

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新阳洲公

司还涉及其他诉讼案件。请你公司:

    (1)提供剥离日新阳洲公司的财务报表,说明新阳洲公司在移

交日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新阳洲公司剥离前实现的净利

润、主要资产和负债项目情况等。

    (2)说明新阳洲公司对涉案诉讼在剥离前是否已足额预提相关

负债,如未计提或者未足额计提,说明具体理由。

    (3)结合新阳洲公司交接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说明其减

值计提、预计负债计提和费用确认等是否充分,以及公司报表中确认

的新阳洲公司交接前的损益情况是否准确、完整。

    (4)说明新阳洲公司破产清算不纳入合并范围累计亏损转回形

成的投资收益是否准确反映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项下,以

及公司相关项目的列示是否准确。

    (5)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新阳洲公司(指合并口径,下同)在移交日的资产总额

                               4
7,541.93 万元,负债总额 18,368.41 万元,净资产-10,826.48 万元,

其中资产项目主要为其他应收款 2,563.85 万元,固定资产 2,433.39

万元,在建工程 1,427.15 万元,无形资产 934.21 万元,负债项目主

要为已到期未归还的短期借款 7,000.93 万元,应付账款 2,387.26 万

元,应付利息 985.02 万元,应付股利 4,400 万元,应缴税费 2,775.15

万元。净资产项目主要为注册资本 6,410.26 万元,资本公积 5,519.74

万元、盈余公积 1,299.16 万元,少数股东权益 30.57 万元,未分配

利润-24,086.21 万元,其中 2017 年 1 月至 12 月 27 日移交日净利润

为-756.83 万元。

    (2)公司 2016 年以前的涉案诉讼,均已根据判决进行了相应账

务处理。

    公司 2017 年度判决了 2 起担保诉讼事项如下:

     A、由于新阳洲为张福赐借款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提起诉讼,2017

年 10 月 11 日,新阳洲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判决如下:1、张福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强偿还借

款 207.38 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执

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2、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

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张福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新

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福赐追偿; 3、

驳回蔡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B、2017 年 8 月 29 日,新阳洲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 0213 民初 611 号)。判决如下:一、

张福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国东借款本金

13,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24%

计至实际执行之日止); 二、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对张福

赐偿还许国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福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担保所引起的连带责任事项,截止 2017 年 12 月 27 日移交

日,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对新阳洲公司强制执行,且新阳洲公司无实际

偿付能力,截止移交日,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经征询律师意见,律

师认为,在移交前,新阳洲因上述担保实际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在移交后,新阳洲已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由于公司不再对新阳

洲具有控制权,判决的执行不会对公司作为股东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3)减值计提、预计负债计提和费用确认等是否充分问题

    ①减值问题

    A、非流动资产减值问题:由于新阳洲公司属政府计划搬迁范围,

2016 年底就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土地价值问

题,向厦门市大学资产咨询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咨

询,并委托其出具了相应咨询说明,具体如下:

                                                     单位:元

                              6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咨询价值
       房屋建筑物类合计              22,285,549.98            32,853,019.00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8,384,331.77            32,853,019.00
-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3,413,330.71   包含于房屋建筑物价值中
      -固定资产-管道沟槽               487,887.50    包含于房屋建筑物价值中
          设备类合计                  4,448,071.73             4,917,021.4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979,891.86             3,815,720.90
        -固定资产-车辆                 188,336.62                832,517.50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279,843.25                268,783.00
           在建工程                  12,150,810.98            10,029,717.00
         固定资产合计                38,884,432.69            47,799,757.40
        无形资产-土地                 3,303,824.82             8,473,218.00
           资产合计                  42,188,257.51            56,272,975.40

     咨询报告显示,截止于咨询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纳入咨

询范围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土地的咨询价

值为:人民币伍仟陆佰贰拾柒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肆角整

(RMB56,272,975.40 元),鉴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3 月份后进入了拆迁评估阶段,咨询结果表明,涉及搬迁资

产的预期补偿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经公司复核,2017 年评估值未发

生重大变化,移交日不需补提减值准备。

     B、存货减值问题:由于新阳洲存货已过有效期,原账面存货已

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C、应收款项减值问题,由于新阳洲公司原大股东张福赐占用公

司资金,因涉嫌犯罪 2016 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经手的大

量应收款项没有收回,2015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共 2.63 亿元。

     ②预计负债问题:见上述涉案诉讼在剥离前是否已足额预提相关

负债说明。

     ③费用确认问题:新阳洲 2017 年移交前仍未实际经营,主要费

                                 7
用为留守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银行贷款利息几

项,上述事项,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均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做相应账

务处理。

    (4)新阳洲公司破产清算不纳入合并范围累计亏损转回形成的

投资收益 6,100.55 万元,公司已在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

注十八、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

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中进行了披露,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注释说

明。

    由于新阳洲已移交给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司 2017 年末不再将其

纳入合并范围,公司对其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为零,

新阳洲 2017 年财务报表反映利润(亏损),在合并报表时均会通过投

资收益形式全部转回,不会对合并报表的利润产生影响。

    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核查,除应收款项计提坏账损失,由于我们

无法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不能确认外,存货及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计

提充分,2017 年费用已入账反映,新阳洲的其他涉诉或有事项,公

司已预计入账或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

       问题 3、关于新阳洲公司业绩补偿款

       年报“其他应付款”项下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付张福赐

股权投资余款 4,400 万元,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为未实现新阳洲公司

业绩承诺。此外,根据你公司《2018 年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和 2018

年一季度报告,公司 2018 年一季度盈利 1,842.70 万元,实现扭亏为

盈;主要原因为,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8
书,该裁决书称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计算新阳洲公司 2015 年度的

盈利预测数差为 4,502.78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3.2 条,

补偿数额应再扣减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款 2,200 万元,差额由张福赐

以现金方式补足。公司报告期将应支付给张福赐的 2,200 万元交易价

款作为 2015 年度业绩补偿的收回,并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200

万元所致。请你公司:

    (1)说明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约定“如当年未实现承诺业绩,

应从上市公司当年向张福赐支付的交易价款中抵扣;当年交易价款已

全额支付或不足以抵扣的,则张福赐须用现金或现持有新阳洲公司的

股权来补偿未予抵扣部分”以及新阳洲公司 2015 年未实现承诺业绩

的情形下,公司不对相关未支付款项进行账务处理的具体原因,是否

符合会计准则等的规定。

    (2)结合对问题(1)的回复,说明公司 2018 年一季度报告中

确认的收益 2,200 万元是否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往年度会计

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报告期末列示的应付张福赐股权投资余款 4,400

万元。

    (3)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新阳洲 2015 年年报进行审计时,由于

新阳洲公司原大股东张福赐占用公司资金 1.68 亿元,涉嫌犯罪 2016

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经手的大量应收款项没有收回,2015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共 2.63 亿元,由于无法实施函证及其他满意的审

                              9
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证实应收款项余额及坏账准

备计提的合理性;及原大股东可能存在其他以新阳洲公司名义的借款

或以新阳洲公司担保的个人借款,由于未取得有效证据,对此类事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做出合理的估计和会计处理原因。因此,中审亚

太对新阳洲公司的 2015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此同时,交

易当事方张福赐对新阳洲当年的报表利润数据并不认可,双方无法达

成共识以致需要仲裁确认。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在编制 2015 年报时,无法确定张福赐应支

付业绩补偿的具体金额,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对张福赐应补偿公

司的债权进行账务处理,且在年报中进行了披露。2016 年 8 月,公

司将此事项提请仲裁后,直到 2018 年 2 月,公司才收到仲裁结果,

因仲裁结果是法律依据,且是 2018 年才取得,故在 2018 年计入损益

(另 2,200 万元待下次仲裁结果出来后再处理),对不能确定能否收

到的现金补偿暂不作财务处理。

    会计师核查意见:我们认为,中水渔业公司在编制 2015 年报时,

管理层对业绩补偿事项进行了评估,认为期末应补偿金额无法合理估

计,根据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不提前确认收益,在附注中进行了披

露;与此同时,此交易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不属于权益

交易;另外,证监会 2017 年 3 月下发《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条款的

会计处理》一文中提到:“上述涉及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口径适用于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发生的并购重组交易”,中水渔业公司收购新

阳洲公司发生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

                                10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中水渔业根据 2018 年仲裁裁决,将

可抵扣的业绩补偿款 2,200 万元计入 2018 年损益与前期会计处理保

持了一惯性,与证监会 2017 年 3 月下发的《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条

款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相符合。

       问题 4、关于重大关联交易

       你公司 2017 年 2 月 21 日《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称,

公司拟以 16,300 万元收购中农集团下属企业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

责任公司所拥有的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船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与权

益,其中自有资金 5,300 万元,向中农集团融资借款 11,000 万元,

借款利率 4.6%。公司表示前述收购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营

成本,获得规模化经营的优势,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并预计本次收购

将带来如下经济效益: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投资总额            万元        16,360
2                 年均新增营业收入    万元        15,060
3                 年均新增净利润      万元        1,622
4                 静态投资回收期      年          6.45
5                 动态投资回收期      年          8.14
6                 资产负债率(收购后) %          47%
7                 投资利润率          %           10%

       年报显示,前述收购于 2017 年 4 月份完成,相关股东借款 2017

年计提利息共 351.39 万元,该收购项目 2017 年实现净利润-985.5

万元,期末净资产 15,848.6 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前述收购在 2017 年实际实现的经济效益与前述临时公

告披露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具体原因。

       (2)结合本次收购融资成本情况,说明前述临时公告中关于经
                                     11
济效益的分析是否谨慎、客观,公司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披露是否及时,

前述股权收购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公司回复:

    (1)该收购项目 2017 年实现净利润-985.5 万元,预计年净利

润 1,622 万元。差异主要原因是我公司 2017 年对收到的该项目的船

型标准化补助 3136.579 万元,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账务处理,不再

分摊到各个项目分别核算。而该项目在收购时预测的净利润包含了船

型标准化补助项目。如果考虑船型标准化补助因素,此项目对公司净

利润的贡献 2017 年度为 2,151.079 万元,故该项目 2017 年利润实现

情况好于预计的经济效益。

    (2)鉴于 2017 年度此收购项目为公司带来 2,151.079 万元的净

利润,公司关于经济效益的分析是谨慎的、客观的。

    公司此次股权收购均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双方的交易价格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故关

联交易是具有公允性。

    公司对相关事项的进展进行了及时的披露。具体公告情况如下:

    2017-004 号公告,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通

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温金枪鱼延

绳钓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借款的议案》。

    2017-005 号公告,公告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12
    2017-006 号公告,公告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

了《关于现金收购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温金枪鱼延绳

钓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7-007 号公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暨

关联交易公告》,对本次收购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详细披露。

    2017-012 号公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暨

关联交易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 日通过网络平台,以网络互动交流形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相

关情况。

    2017-015 号公告,公告了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低

温金枪鱼延绳钓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融资借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关联方的收购交易的披露是及时的。

    问题 5、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你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提案曾

被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否决,你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并获通过。请你公司:

    (1)说明对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否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适用)。

    (2)逐项核对并说明 2017 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否

超出审议通过的预计金额。如果超出,说明对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履行

                               13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适用)。

    公司回复:

    (1)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23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

2017-024),并经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2017-059)。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前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详见下表)。

    (2)经核对,我公司 2017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为 7,864 万元,未超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金额。具体

情况见下表: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万元

                           董事会、股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8.28) 2017 年实
     关联交易类别          东大会审议   (5.12)被否   审议通过前发生 际发生金
                               金额     决前发生金额         金额          额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                657            281              500       2,475


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和动力          4,172          2,685            3,111       3,657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2,619             20              111         728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0             33               33          71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3,360             17               17         933


         合计                  10,808          3,036            3,772       7,864


    截止 2017 年 8 月 28 日股东大会批准前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额为 3,772 万元,未达到须经股东大会获准披露的标准。

                                        14
    问题 6、关于在建工程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 X2010Y20 地块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和年产 2000 吨水产品深加工生产线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通过其他方

式全额减少期初余额,金额分别为 1,215.08 万元和 212.07 万元。请

说明其他减少的具体内容,是否属于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的情形;如

是,复核公司报告期内的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

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 X2010Y20 地块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和年产 2000

吨水产品深加工生产线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全部为新阳洲公司的项

目,因为期末新阳洲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故此两项在建工程减少。

公司在审计报告附注-在建工程项目中,对减少原因进行了注释说明。

    公司 2016 年底就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固

定资产及土地价值问题,向厦门市大学资产咨询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了咨询,并委托其出具了相应咨询说明。具体内容主要

结论如下:

    截止于咨询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纳入本次咨询范围的厦

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土地的咨询价值为

56,004,167.90 元,账面价值为 42,188,257.51 元。

    鉴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3 月份后进入了

拆迁评估阶段,厦门市房产在 2017 年度一直处于升值趋势,故公司

暂未对两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15
    会计师核查意见:公司会计处理及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规定。

    问题 7、其他问题。你公司 2018 年 1 月 4 日《关于认购职工住

宅的关联交易公告》称,公司拟以集资方式参与“双桥项目”建设,

认购该项目中 20 套住宅共计 1,980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住

宅暂定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2,000 元/㎡,总价预计 2,376 万元,

首次付款金额为 1,188 万元;本次认购价格为暂定价格,若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最终批复项目价格高于暂定价格,则公司应在在房屋交

付时将价款差额一次性支付到甲乙方指定账户。请说明最终批复的项

目价格情况,是否明显高于前述公告价格;如是,说明公司是否根据

实际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截止目前,我公司尚未取得国务院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双桥

项目”的最终价格批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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