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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水渔业: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8-15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8-030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厦

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

法院签发的《刑事判决书》【(2017)闽 0213 刑初 476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7】453 号),对被告人张福赐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资金罪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起

诉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7-068 号公告)。

    二、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

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
段后期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

    三、诉讼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根据被告

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1、被告人张福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从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止。)

    2、责令被告人张福赐退赔被害单位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5,358,617.8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

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张福赐被执行本次诉讼判决

结果情况尚不确定。新阳洲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交于破产管

理人,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但新阳洲公司的破产进程尚存在不
确定性,故此项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 0213

刑初 476 号】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