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8-15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8-030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厦
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
法院签发的《刑事判决书》【(2017)闽 0213 刑初 476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7】453 号),对被告人张福赐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资金罪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起
诉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7-068 号公告)。
二、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
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
段后期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
三、诉讼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根据被告
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1、被告人张福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从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止。)
2、责令被告人张福赐退赔被害单位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5,358,617.8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
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张福赐被执行本次诉讼判决
结果情况尚不确定。新阳洲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交于破产管
理人,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但新阳洲公司的破产进程尚存在不
确定性,故此项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 0213
刑初 476 号】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