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9-049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 连南成修船有限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签发的 《民事调解书》【(2019)辽 72 民初 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一:大连南成修船有限公司(下称南成公司) 原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称太 保大连公司) 被告:才华航运有限公司(CAIHUA SHIPPING S.A.下称才华公司) 才华公司所属的“中海才华”(“CSB TALENT”)轮于 2013 年 3 月 9 日碰撞了南成公司厂区内的“中水” (“ZHONGSHUI”)号浮船坞, 致该浮船坞、固定该浮船坞的系坞墩、码头及在修船舶等其他财产严 重受损,并严重影响南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南成公司损失(以下 简称“本次触碰事故”)。才华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3 年 7 月 10 日,南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才 华公司赔偿因本次碰撞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及相关法律费用(以下 简称“52 号案”)。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 2013-012 号公告)。 2015 年 11 月,太保大连公司作为“中水” (“ZHONGSHUI”)号 浮船坞的保险人向南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 1,425 万元作为浮船坞全 部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的保险赔偿,依法取得了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2015 年 12 月 9 日,太保大连公司以作为“中水”号浮船坞保险人行 使代位求偿权为由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加入 52 号案诉讼。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裁定准予太保大连公司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15-043 号 公告)。 2018 年 12 月 24 日,法院受理南成公司起诉才华公司索赔因本 次触碰事故而导致的清淤费,案号为(2019)辽 72 民初 1 号。2018 年 12 月 28 日,南成公司向法院提出并案申请,请求将 52 号案与(2019) 辽 72 民初 1 号案并案审理。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作出民事裁定 书(2013)大海事初字第 52 号之二,以两案具有关联性且案涉各方 均对并案没有异议为由,裁定 52 号案并入(2019)辽 72 民初 1 号审 理,52 号案已进行和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在并入后仍然有效。 三、本案调解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 大连南成修船有限公司 住所地: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 26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强,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雪莲,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住所地: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 55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巍,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才华航运有限公司(CAIHUA SHIPPING S.A.)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默泉,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基于自愿、公平、合理与合法的原则,经大连海事法院调解,现 达成最终调解协议如下: 1.总调解款项 总调解款项包括直接损失调解款项(包括浮船坞碰撞事故发生前 后的市场差价、系坞墩重建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其他尚未评估的 直接损失、利息及法律费用等)人民币 34,800,000 元;间接损失调 解款项(因本次碰撞事故导致南成公司的 15 个月的营运损失)人民 币 11,980,000 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 46,780,000 元(大写:人民 币肆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以下简称“总调解款项”), 才华公司同意向南成公司、太保大连公司支付总调解款项人民币 46,78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其中支付人 民币 3,4800,000(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万元整)作为对直接 损失的解决(以下简称:直接损失调解款),支付人民币 1,1980,000 (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元整)作为对间接损失的解决(以 下简称“间接损失调解款”)。 南成公司和太保大连公司同意,才华公司将直接损失调解款项中 的人民币 14,25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伍万元整)支 付给太保大连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调解款项”),才华公司将余下的 直接损失调解款项人民币 20,550,000 元及间接损失调解款项人民币 11,980,000 元,共计人民币 32,53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 伍拾叁万元整)(以下简称“南成调解款项”)支付给南成公司。 2.南成调解款项的支付方案 (1)由于才华公司在相关保险合同下的免赔额为 25,000 美元 (以下简称“船舶保险免赔额”和 3,000 美元(以下简称"P&I 保险 免赔额”),因此,才华公司委托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 效之次日起 3 个银行工作日内,争取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最 迟不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代为一次性向南成公司指定的人民币收 款账户支付按照人民币 7 元/美元汇率折算的 28,000 美元,即人民 币 196,000 元; (2)才华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在法院根据本协议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均被南成公司、太保大连公司和 才华公司签收之次日起 3 个银行工作内,争取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最迟不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代为一次性向南成公司指定的 人民币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 20,375,000 元,即直接损失调解款项人 民币 34,800,000 扣减太保调解款项人民币 14,250,000 元和才华公司 支付的船舶保险免赔额为 25000 美元按照人民币 7 元/美元汇率折算 的人民币 175,000 元; (3) 才 华公 司委 托 The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按照以下时间分两次代为向南成公司指 定的美元收款账户支付相关的间接损失调解款: i.根据本协议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均被南成公司、太保大连公司 和才华公司签收之次日起 3 个银行工作日内,争取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 950,000 美元; ii.余下的间接损失调解款人民币 5,309,000 元,即间接损失调 解款项人民币 11,980,000 元扣减前述 950,000 美元及 P&I 保险免赔 额 3,000 美元按照人民币 7 元/美元汇率折算的人民币 6,671,000 元, 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前,按照汇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现汇 买入价支付美元至南成公司指定的美元收款账户。 3.费用 除前述的总调解款项外,对南成公司、太保大连公司其他已预付 的和/或已发生的和/或将需支付的与本案有关的任何和一切法律费 用和/或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公估费、律师费 和其他法律费用)及一切损失和费用的利息,南成公司或太保大连公 司各自承担,才华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南成公司与太保大连公司 之间也互不要求承担、分摊或索赔。 因事故所涉全部诉讼的诉讼费由南成公司支付,太保大连公司同 意因调解而由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将归属于南成公司。 对才华公司已预付的和/或已发生的和/或将需支付的与本案有 关的任何和一切法律费用和/或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 定费、公估费、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及一切损失和费用的利息, 均由才华公司自己承担,南成公司与太保大连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 896,249 元(南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 448,124.5 元,保全费 5,000 元(南成公司已预交),均由南成公司负担。 四、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于南成浮船坞诉讼案件达成的最终调解协议对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有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 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辽 72 民初 1 号 2.调解协议(2019)辽 72 民初 1 号案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