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水渔业: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9-050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水渔业”)

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京仲

裁字第 349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公司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张福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2016 年度

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

裁申请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2016-054、2018-006),仲裁庭

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经补充并提交了

全部书面仲裁材料后,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审理。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

经合议,裁决如下:

    1、张福赐向中水渔业支付新阳洲公司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共

计 26,657,184.01 元;

                                 1
    2、本案仲裁费用 260,259.60 元(已由中水渔业全额预交),由

中水渔业承担 104,103.84 元,由张福赐承担 156,155.76 元,张福赐

应直接向中水渔业支付中水渔业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156,155.76 元;

       3、张福赐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 35.2%的股权对其承担担保责

任;张福庆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 7.8%的股权对张福赐承担担保责

任;

    4、驳回中水渔业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张福赐应向中水渔业履行的义务,张福赐应当自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补偿部分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将于实际收取或有

确凿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确认的

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公 司 指 定 的信 息 披 露媒 体 为 《中 国 证 券报 》 和 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京仲裁字第 3498 号】

                                  2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