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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鬼酒: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8-15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 2018-3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14 年 1 月 27 日,本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2014-01),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 1 亿元资金被犯罪
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2014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发布的 2013 年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4-05)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的进
展情况;2015 年 11 月 25 日,本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
编号:2015-52),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
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情况。(详见本
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的公告)。
    2、2018 年 3 月 13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终审判
决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
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
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 5,933.666624 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3、2018 年 6 月 5 日至 6 月 6 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
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
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2018 年 8 月 13 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书》。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5933.666624 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
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以
5933.666624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
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 5933.666624 万元偿还完毕时止);
    2、驳回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4186.65 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华丰路支行承担 450000 元,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54186.65 元。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 2013 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本次诉
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上述诉讼事项终
审判决并执行后如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