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一汽轿车: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6-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400-03 号

致: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凯律师、安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一汽
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一汽轿车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方式、出席对象、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
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为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蔚山路 4888 号公司会议室。公司董事长因故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柳长庆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30-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856,84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0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3,606,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63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250,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4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6,873,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1%;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2,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250,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18%。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79,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96%;反对 1,174,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0%;
弃权 10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79,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96%;反对 1,174,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0%;
弃权 10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607,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27%;反对 1,145,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9%;
弃权 10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607,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27%;反对 1,145,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弃权 10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9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16%;反对 1,155,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弃权 10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5,613,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3131%;反对 1,155,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657%;弃权 10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82,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99%;反对 1,274,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5,598,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2804%;反对 1,274,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听取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事项无需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 3 名监票人(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以及本所
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张    凯




                                            承办律师:

                                                                 安    逸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