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4-20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
第七十二条(七)在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 第七十二条(七)删除。
(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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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累积投票制。
2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九十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人员提起诉讼; 起诉讼;
新增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根据公司主要由具有法人地位的各产业公司构成这一特
点,为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
党的活动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上级党委将党的基层组织直接设在产业公
司或职能部门,并视各产业公司的性质、特点、规模大小以及职能部门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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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等设立相应的党总支部或党支部。
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各党总支部或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建
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
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以后章节编号顺延
因章节编号变化,涉及引用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变化,详见披露全文。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