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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4-20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
       第七十二条(七)在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 第七十二条(七)删除。
       (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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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累积投票制。
 2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九十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人员提起诉讼;                                                   起诉讼;

                                                                      新增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根据公司主要由具有法人地位的各产业公司构成这一特
                                                                      点,为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
                                                                      党的活动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上级党委将党的基层组织直接设在产业公
                                                                      司或职能部门,并视各产业公司的性质、特点、规模大小以及职能部门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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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职责等设立相应的党总支部或党支部。
                                                                          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各党总支部或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建
                                                                      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
                                                                      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以后章节编号顺延

因章节编号变化,涉及引用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变化,详见披露全文。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