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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8-04-20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经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7.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7.1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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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8.1 连续九十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享有        8.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2     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 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

       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    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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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
       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
                                                                           定予以执行。
       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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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在指定报纸上发布股
                                                                          东。
     东大会召集通知。
     第二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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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
        (七)在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   (七)删除第七项内容
 6   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
     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因章节编号变化,涉及引用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变化,详见披露全文。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