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电影《英雄本色 4》宣发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署电影<英雄本色4>委托宣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邸晓峰 李华宾 张富根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