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电影《英雄本色 4》宣发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 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电影<英雄本色 4>委托宣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 法,关联董事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邸晓峰 李华宾 张富根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