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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宇:关于四川证监局对本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04-27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 金宇       2018-23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证监局对本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22 号),根据函件要求,

现对该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通过上海合众锅炉有限公
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瑞典高压电极锅炉品牌和阿帕尼的经

销授权”。经核实,智临电气与上海合众锅炉有限公司合作取得 P2H 品牌的

经销授权,公司与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阿帕尼品牌的经销授权,
请具体说明:

    1、工商资料显示,上海合众锅炉有限公司、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注册地相同,请说明两家供货商间的关系;两家供货商取得瑞典高
压电极锅炉品牌 P2H 和阿帕尼代销资质情况,开展高压电极锅炉销售业务的

时间和业务模式。

     回复:

     (1)上海合众、上海东凡之间的关系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上海合众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众”)

成立于 1995 年 3 月,经数次工商变更后注册地址由上海市青浦区转至上海

市虹口区广纪路(目前工商资料显示地址);上海东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东凡”)成立于 2016 年 6 月,注册地址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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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商资料显示地址),其创始股东之一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太平洋电力”)当时也是上海合众的股东之一。工商资料显示,太

平洋电力已于 2016 年 8 月退出上海合众,于 2017 年 8 月退出上海东凡。

       我公司就上海合众和上海东凡之间的关系向其致函求证,对方回函说明

其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政府特批的招商公共注册地,上海合众和上海东

凡各自独立经营,没有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况。

       上海合众和上海东凡之间的关系对本公司的高压电极锅炉业务没有重

大影响: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智临电气和四川中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继公司”)分别与上海合众、上海东凡签署了经销协议并承担了相应

的最低销售量和最低对外销售限价义务。根据智临电气与上海合众签署的采

购协议、中继公司与上海东凡签署的采购协议,智临电气向上海合众采购高

压电极锅炉的单价与中继公司向上海东凡的采购单价相近;根据智临电气、

中继公司与下游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两品牌高压电极锅炉的销售单价也基

本一致。公司通过智临电气和中继公司分别代理不同品牌的高压电极锅炉主

要是出于公司的多品牌经营策略,可以增加供货的渠道和货源稳定性、提升

公司在两个品牌间的议价能力,并满足有特定品牌偏好的客户的需求,符合

上市公司的利益。
       (2)上海合众的代销资质和业务开展时间、业务模式情况

       根据上海合众提供的相关资料,Power To Heat Scandinavia AB(P2H) 于

2016 年 12 月授权上海合众为非核电用 P2H 锅炉在中国区域的独家经销商。
据公司了解,上海合众的业务模式既有发展下一级经销商模式,也有直销模

式。

       (3)上海东凡的代销资质和业务开展时间、业务模式情况

       根据上海东凡提供的相关资料,Elpanneteknik Sweden AB 于 2016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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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授权上海东凡为中国区域(含港澳台等地区)瑞典阿帕尼高压电极锅炉产

品的组装、安装、销售、采购及调试等技术服务的独占性总经销商。据公司

了解,上海东凡的业务模式既有发展下一级经销商模式,也有直销模式。

     2、瑞典电极锅炉品牌 P2H 和阿帕尼之间是否为竞争品牌或是替代品,

与市场上其他同类型品牌相比有何竞争优势。

     回复:

     (1)两个品牌的竞争关系

     P2H 和阿帕尼两个品牌属于竞争关系,二者的产品有一定的替代性。

     公司看好高压电极锅炉市场,并制定了多品牌经营策略。鉴于高压电极

锅炉业务的市场容量较大,分别代理两个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高压电极锅炉

品牌,不会影响公司达成经销协议约定的最低销量义务,并且还可以增加供
货的渠道和货源稳定性、提升公司在两个品牌间的议价能力,并满足有特定

品牌偏好的客户的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2)两个品牌的竞争优势

    单体大容量高压电极锅炉是核电领域的高端技术转民用化的产品。在公

司接触过的品牌中,P2H 和阿帕尼无论在全球应用业绩、锅炉容量、技术水

平还是运行稳定性、安全系数等各方面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更适用于国
内大中型燃煤锅炉改造的市场需求,也更能获得潜在客户的认可。

    3、公司和智临电气具体取得经销授权的时间,合同有何排他性和关键性

条款;公司和智临电气分别开展阿帕尼和 P2H 高压电极锅炉销售是出于何种

考虑,是否具备相关的技术、人才优势和客户资源储备,是否有相应的内部

决策审议程序。

     回复:
     (1)公司和智临电气取得授权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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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获取 P2H 品牌授权的情况

       2017 年 8 月 1 日,上海合众授予智临电气作为 P2H 高压电极锅炉的中国

区域经销商。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了最低销售量和价格政策,并不包含

排他性条款。

       ②获取阿帕尼品牌授权的情况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上海东凡向四川中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继公司”)特别授权其为中国地区瑞典阿帕尼高压电极锅炉经销商。双

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了最低销售量和价格政策,并不包含排他性条款。

       (2)公司和智临电气分别开展阿帕尼和 P2H 高压电极锅炉销售的战略

考虑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煤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发电,出台了很多鼓
励政策,尤其 2017 年以来,在完成小型燃煤锅炉改造试点后,大中型燃煤

锅炉的改造会全面铺开,全国市场容量已经非常大且可持续改造 4-5 年。在

此背景下,智临电气积极开拓高压电极锅炉相关业务,依托自身在电气设备
集成业务领域积累的集成技术经验和良好的业绩口碑,2017 年 8 月正式取得

P2H 品牌的授权,并已实现销售收入 1 亿余元。

       基于智临电气的探索和成功经验,上市公司也充分认识到高压电极锅炉

业务巨大的市场前景,并且上市公司拥有融资平台、股东资源和在四川及相

关地区的地缘优势,开拓高压电极锅炉业务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快速提

升业绩。因此,公司决策层做出通过中继公司代理与智临电气不同品牌的高

压电极锅炉、开拓四川及相关地区业务的战略决策。

       中继公司和智临电气开展高压电极锅炉业务均经过了相应的内部决策

程序。

       (3)公司及智临电气开展高压电极锅炉业务的相关技术、人才优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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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源储备情况

     ①智临电气方面

     在技术方面,智临电气的高压电极锅炉业务可以借助其在电气设备集成、

工程项目设计方面的相关技术与业务经验。同时,智临电气已组成技术服务

团队,负责高压电极锅炉业务的后续技术支持,并着手电锅炉蓄热的配套研

发,从而使煤改电的方案更加优化,适用性更强,不仅能应用于调峰电厂、

大中型工业蒸汽企业、城镇连片集中供暖等项目,还能应用于分散式风电厂、

中小型工商业客户、城乡局域供暖项目等,从而扩大客户范围。

     在人才储备方面,2017 年智临电气针对该项业务专门成立了市场开发团

队和技术服务团队,其中市场人员主要的业务区域集中在东北、西北、西南,

项目主要集中在上述区域的调峰电厂、大型燃煤锅炉改造、风电配套和城镇
集中电供暖等。

     在客户储备方面,智临电气在电气设备集成业务领域积累了较好的业绩

与口碑,对开发高压电极锅炉业务有很大的帮助。目前智临电气跟踪的项目
有四川、甘肃、徐州、蒙东等地区的煤改电及城市供暖项目,除此之外还有

若干东北调峰电厂的煤改电项目在开发,预计今后业务量将维持稳定的增幅。

     ②中继公司方面

     中继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

股东资源和地缘优势,重点开拓四川及相关地区城市居民采暖、热电联产企

业改造、光电及风电消纳等客户资源。中继公司一方面可以在技术储备方面

借助智临电气的优势和经验;另一方面,中继公司正在设法组建更加专业的

业务团队开拓电锅炉销售业务。

    问题二、智临电气高压电极锅炉贸易向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沈阳飞驰)一次性销售高压电极锅炉 12 套,金额 10087.18 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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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压电极锅炉销售收入的 94.34%),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进一步核实沈阳

飞驰采购该批次锅炉的用途和最终销售对象,与沈阳飞驰自身业务是否具有

相关性。

    回复:

     1、沈阳飞驰采购高压电极锅炉与其自身业务的相关性

     沈阳飞驰采购高压电极锅炉与其自身业务具有相关性。沈阳飞驰的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电锅炉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和“供暖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等。根据沈阳飞驰提供的业绩表,沈阳飞驰 2016 年开始进

入“电采暖”市场,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固体蓄热锅炉,并有诸多的项目业绩

积累;在国家大力推广“煤改电”政策后,沈阳飞驰着眼于由小容量电锅炉

向大容量电锅炉的市场延伸,采用固体蓄热锅炉+高压电极锅炉的综合方案,

解决电厂调峰、工业蒸汽锅炉改造、城镇集中清洁供暖等问题。

     2、沈阳飞驰采购该批次锅炉的用途和最终销售对象

     根据年审会计师对沈阳飞驰的访谈和沈阳飞驰对相关事项的回函,沈阳

飞驰本次购买电极锅炉的具体用途系为其(及其关联企业)在新疆、内蒙、

吉林、东北及蒙东等地跟进的供热改造项目做准备。上述供热改造项目将在

北方供暖季结束后正式启动,沈阳飞驰考虑到进口高压电极锅炉的采购周期

较长且会受到圣诞节、春节假期的影响,并且供暖季结束后煤改电供热改造

工程的大规模启动可能会带来高压电极锅炉采购价格的上涨,因此,在认可

智临电气提供的技术方案及报价的基础上,沈阳飞驰评估了业务需求量并进

行了提前备货。随着北方供暖季的结束,沈阳飞驰跟进的几个供热改造项目

将陆续启动,其中已确定中标的东北区域大型调峰电厂项目将会使用 40MW

高压电极锅炉,沈阳飞驰已在洽谈技术协议。另外几台设备也将于近期在其

他项目上陆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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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对智临电气负责人及销售部总监进行了访谈,检查了沈阳飞

驰技术部发来的技术要求、智临电气提供的锅炉技术方案及报价表等;访谈

了供应商上海合众了解产品、市场状况及采购过程,检查了采购合同、入库

单等相关凭证,从而确定采购环节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通过检查相关销售

合同、发货单及验收报告并发函询证应收账款,访谈沈阳飞驰方面的负责人,

进一步明确销售环节的商业合理性、交易时间的合理性。

     同时,年审会计师就沈阳飞驰向智临电气采购高压电极锅炉的资金来源

发出了问询函,沈阳飞驰回函确认:“我司购买智临电气高压电极锅炉的资

金来源不是来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上市公司关联人;不存在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或关联人为本次资金提供担保的情形”。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向沈阳飞驰

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

未对其相关交易的资金来源提供担保。”

     据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有控股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下属企业和南充

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这两家公司分别受其所属监管部门香港联交

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南充市国资委的监管;前十大股东中
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身资金短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质押;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出现前十大股东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以虚增销售收入的

风险较低。

    问题三、请你公司和年审会计师对年报中以下会计问题进行说明,如年

报披露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1、年度报告第 11 页显示暂时性自持物业面积为 35,937.49 平方米,与

124 页显示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 36,302.75 平方米勾稽关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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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年度报告第 11 页披露的是盛世天城项目的暂时性自持物业面积,为

35,937.49 平方米,剔除物管用房 3,101.63 平方米后用于出租和待出租的自

持物业面积 32,835.86 平方米,与年度报告第 124 页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盛

世天城项目建筑面积 32,835.86 平方米相符。

     而年度报告第 124 页披露的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36,302.75 平

方米中,除上文提到的盛世天城项目 32,835.86 平方米外,还包括成都车世

界三楼的 3,466.89 平方米。

    2、依据年度报告第 167 页第 3 持续和非持续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

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南充盛世天城商业地产部

分楼盘,房屋建筑面积 32,800.39 ㎡”,与报告第 124 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按项目披露表中披露的盛世天城建筑面积 32,835.86 平方米

勾稽不符。

    回复:
    经确认,年度报告第 165 页“3、持续和非持续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

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中披露的“南充盛世天

城楼盘部分物业,房屋建筑面积 32,800.39 ㎡”数据有误,应为 32,835.86

㎡。公司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后重新披露,本次更正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3、年度报告第 13 页显示,公司房地产销售成本为 37,001,505.28 元,

与第 119 页显示的期末存货减少额是 39,696,685.55 元(开发产品--盛世天

城 本 期 减 少 28,852,701.79 元 及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 盛 世 天 城 本 期 减 少

10,843,983.76 元合计数)勾稽关系不符。

     回复:
     年度报告第 119 页“盛世天城-出租开发产品”本期减少 10,843,9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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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中对外销售结转房地产销售成本产生贷方发生额 8,789,109.99 元,

摊销结转商铺租赁成本产生贷方发生额 866,578.89 元,重分类出租开发产

品与开发产品、从出租开发产品调账到开发产品产生贷方发生额

1,188,294.88 元。

     相关的会计处理:

     (1)出租开发产品对外销售

     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地产销售成本                 8,148,803.49

           出租开发产品(累计摊销)              640,306.50

           贷:出租开发产品                             8,789,109.99

     (2)出租开发产品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铺租赁成本                     866,578.89
           贷:出租开发产品(累计摊销)                     866,578.89

     (3)出租开发产品重分类调账

     借:开发产品                           1,188,294.88
            贷:出租开发产品                        1,188,294.88

    出租开发产品结转到房地产销售成本净值 8,148,803.49 元与开发产品结

转到房地产销售成本金额 28,852,701.79 元合计数 37,001,505.28 元,与年
度报告第 13 页公司房地产销售成本 37,001,505.28 元相符。

    4、依据年度报告 119 页,主体存货附注中有“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请

说明该科目核算的内容和会计确认依据,如果是管理层计划将该建筑物用于
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应当重分类至“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回复:

     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的内容为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宇地产”)自行开发的在待出售期间暂时对外出租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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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其实际成本以及出租期间摊销的金额。

     会计确认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

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 号)第 9 问解答:房地产

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

目,并在“出租开发产品”科目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二

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

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期末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

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公司存货相关的会计政策是对于待

出售而暂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物业在“出租开发产品”中核算。

    因该物业仅是在待出售过程中暂时出租,公司最终意图仍是用于销售,

不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所以不需重分类至投资性房地产
科目。

    5、依据年度报告第 131 页,公司在建工程中“夹尺沟项目”连续两年挂

账且金额变动小,是否存在已完工未转固以规避折旧情况。同时,若项目迟
迟未完工或者暂停,是否应该计提减值风险准备。

    回复:

    因“退城进园”的政府规划影响,公司将丝绸厂老厂房拆除,并于 2014
年开始在嘉陵区工业园嘉陵大道附近建造丝绸厂新厂房,即在建工程中的

“夹尺沟项目”,项目总预算 2500 万元,截至 2017 年末,工程累计投入 2329

万元,占预算比例 93.19%。

    由于“夹尺沟项目”用地的后部有一条河沟,建设过程中出现局部地面

下沉现象,影响了工程进度,至 2017 年底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满

足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公司不存在为规避折旧延期完工验收的情况。

    经过工程处理目前局部地面下沉现象已得到解决,公司将在工程达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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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使用状态后进行竣工验收并结转固定资产。因该在建工程不存在下列情

形,因此无需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

开工;(2)该项目无论在性能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6、年度报告第 103 页第 16(2)折旧方法显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

其他的年折旧率计算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不符。

     回复:

     经确认,年度报告第 103 页“16、固定资产”/“(2)折旧方法”中房屋

建筑物、运输设备和其他的年折旧率计算显示有误,公司将对相关信息进行

更正后重新披露,具体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              更正前年折旧率   更正后年折旧率

                                               2.43%
    房屋及建筑物      40 年                                  2.38%-2.43%

                                            9.50%-9.70%
      机器设备        10 年                                  9.50%-9.70%

                                           12.13%-23.75%
      运输工具        4-8 年                                11.88%-24.25%

                                           19.40%-32.33%
        其他          3-6 年                                15.83%-32.33%


    另外,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残值率对各类

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进行了重新测算,并与公司所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核对,

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已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合理准确地计提了折旧费用。

    7、年度报告第 117 页第 9 项其他应收款显示,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

备的其他应收款,期末原值合计数 15,198,903.50 元,与报告第 116 页披露

的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原值

16,296,257.92 元勾稽不符。

     回复:

     根据公司 2017 年 9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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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应收款项坏账政策相关会计估计发生变

更,变更后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分为两类

组合,确定组合的依据为:

组合类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
                          确认标准
  别                                                              方法

组合一 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账龄分析法

          公司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应收款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不计
组合二
          项、收回风险较小且周转较快职工备用金借款   提坏账准备

       年度报告第 117 页第 9 项,组合一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
收款期末账面原值 15,198,903.50 元,另有符合组合二确认标准的其他应收

款期末账面原值 1,097,354.42 元(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

备),二者合计数为 16,296,257.92 元,与年度报告第 116 页披露的按信用

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原值 16,296,257.92 元相

符。

    8、年度报告第 86 至 89 页,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本期发

生额,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减去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的差额,不等于相应的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之和。

       回复:

       因公司本期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化解农行美元债

务事项、非金融机构借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等原因,合并现金流量表和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与“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本

期发生额之差,与“相应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的期

末数减去期初数之和”的勾稽关系不可比。公司的相关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

则要求,不影响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现将二者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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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关系的差异分析如下: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本期发生额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减去“偿还债

务支付的现金”的差额为 120,496,933.21 元,不等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短期

借款 、 长期 借 款和 一 年内 到 期的 非 流动 负 债的 期 末数 减 去期 初 数之 和

128,496,957.08 元,出现差异-8,000,023.87 元的主要原因是:

       (1)2017 年 11 月公司完成对智临电气 55%股权的收购,自 2017 年 11 月

起智临电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年报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层面,

期末数合并了智临电气期末资产负债表数据,而期初数不需要合并智临电气

资产负债表数据。在合并现金流量表层面,仅合并智临电气 2017 年 11-12

月现金流量数据,因此合并现金流量表本期发生额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科

目期初期末的余额差异不可比,造成差异-18,093,066.79 元;

       (2)偿还非金融机构借款计入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科目,

非金融机构借款变动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造成差异
-2,950,000.00 元;

       (3)公司支付 7,160,000.00 元价款化解与农行的美元债务,因此合并现

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发生额 7,160,000.00 元,而“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减少 20,251,325.35 元,造成差异 13,091,325.35

元;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本期发生额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减去“偿还债

务支付的现金”的差额为 175,890,000.00 元,不等于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之和
168,748,674.65 元,出现差异 7,141,325.35 元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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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偿还非金融机构借款计入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科目,

非金融机构借款变动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造成差异

-5,950,000.00 元;

    (2)公司支付 7,160,000.00 元价款化解与农行的美元债务,因此现金流

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发生额 7,160,000.00 元,而“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减少 20,251,325.35 元,造成差异 13,091,325.35 元。

    9、年度报告第 155 页显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

损失上期金额 147,858.91 元与第 83 页合并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金额

147,980.91 元勾稽不符。

    回复:

    因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

期间的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 2017 年度报表时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

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

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经确认,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中“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148,508.91 元,

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处置损失”650.00 元,年度报告第 83 页合并利润
表“资产处置收益”上期发生额应为 147,858.91 元,同时合并利润表“营

业外收入”上期发生额应为 2,743,709.15 元,公司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后重新披露,本次更正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10、年度报告第 183 页第十八项补充资料第 1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请核实科目间勾稽关系:

    (1)“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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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

258,688.30 元,但该金额实际是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报告第

123 页第 17 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

生的损益 9,730,106.67 元,与报告第 124 页第 18 投资性房地产披露的公允

价值变动 9,727,377.95 元勾稽不符,中间的差额 2,728.72 元实际是第 18

页第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本年变动额;

     回复:

     (1)经确认,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

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应包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的本年变动额 2,728.72 元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

收益 198.02 元,合计 2,926.74 元,公司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后重新披露。
     (2)经确认,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金额应为 9,727,377.95 元,

公司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后重新披露。

    11 、 年 度 报 告 第 152 页 第 71 营 业 外 收 入 , 政 府 补 助 本 期 发 生 额

1,784,427.68 与 153 页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表格中本期发生金额

1,736,764.18 元勾稽不符。

     回复:

     经确认,年度报告第 152 页“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表格中目前仅

披露本期土地出让金相关政府补助 1,736,764.18 元,遗漏智临电气本期发
生额 47,663.50 元(其中稳定岗位补贴 22,663.50 元、财政奖励 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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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二者合计金额应为 1,784,427.68 元,与 152 页“71、营业外收入”中

的政府补助本期发生额 1,784,427.68 元一致。公司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后重新披露,本次更正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12、年度报告第 74 页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显示“金字车城本年度以分期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智临电气 55%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 38,335.00 万元”;

与年度报告第 156 页(2)本期支付的取得子公司的现金净额披露的本期发生

的企业合并于本期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7,667 万元,和报告第 141 页第

41 其他应付款披露的年末应支付智临电气股东股权转让款 30,443 万元,数

据之间不勾稽。

    回复:

    公司购买智临电气 55%股权交易价格总计 38,335.00 万元,扣除已支付的
第一期股权转让对价款 7,667.00 万元后余额为 30,668.00 万元。另外前次

重大资产重组中应由智临电气股东承担的中介费用 225.00 万元已由上市公

司代为支付,将在剩余股权转让对价中进行扣除,因此期末应付智临电气股
东股权转让款余额 30,443.00 万元。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经复核,公司对于年报披露中存在的会计问题的

分析说明及更正,符合事实情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