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四 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聘任公司总经理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蒋祥春先生的个 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我们认为其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 力。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此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表 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何 云 王 敏 徐寿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