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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车城:重大诉讼公告2019-08-03  

						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79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川 13 民初 163 号。案件内
容详见下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12 年 5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一就盛世天城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同及协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工期、结算、交付、验收及价款支付、违约等

条款。并且约定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 60 日内,发包人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
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报告;且未付款在第 61 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并
及时交付了工程;现被告已经进行使用多年。2014 年 5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一提
交了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但被告在原告递交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 60 日内未
作 答 复 ,也 未 提出 修 改意 见 。根 据 原告 提 交 的结 算 报告 , 其结 算 金额 为
201767806.46,尚欠 6000 万元。对于所欠的工程款被告以自己在进行结算审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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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拖延;直到 2017 年 6 月,被告认为按自己所审核的结算金额,其款项已付完为
由拒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 6000 万元;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
的利息 1376.5 万元);

    (3)判决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在拍卖所建工程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被告二为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利率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本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7376.5 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利息、律师费、诉讼
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38%。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11.1.1 条的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与东莞建工的工程款公司已根据合同金额入账,原告要求的金额并非经第

三方审结的金额,公司并不认可。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将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法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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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1、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川 13 民初 163 号;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