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贵公司)委托,指派张军、王跃华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 行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贵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会议通 知(更新后)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9日的《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 14:00 在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 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1 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唐新 林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 名 , 代 表 股 份 526,482,5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65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5,616,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7.78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数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 据确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 股份86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87%。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 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406,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56%;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948%;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93,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93,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3 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四)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79,5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14%;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559%;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496%;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五)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93,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93,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4 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93,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八)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96,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6%;反对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879%;反对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77%;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九)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293,8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2%;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5 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 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唐新林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0.02.候选人:徐宏军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0.03.候选人:叶德斌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0.04.候选人:王肃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唐新林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0.02.候选人:徐宏军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0.03.候选人:叶德斌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0.04.候选人:王肃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陈丽花 同意股份数:526,208,775 股 11.02.候选人:梁峰 同意股份数:526,208,775 股 11.03.候选人:蒋青云 同意股份数:526,208,77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陈丽花 同意股份数:595,808 股 11.02.候选人:梁峰 同意股份数:595,808 股 6 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11.03.候选人:蒋青云 同意股份数:595,810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刘琛如 同意股份数:526,208,778 股 12.02.候选人:喻辉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2.03.候选人:蔡琼瑶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刘琛如 同意股份数:595,811 股 12.02.候选人:喻辉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2.03.候选人:蔡琼瑶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张军、王跃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长安律师 银河生物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李金全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张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王跃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