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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生物: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3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7-04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5月12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更新后)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4月21日、2017
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526,482,567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65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5,616,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787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6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87%。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6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406,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
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91.2948%;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93,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
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93,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
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79,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4%;
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3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559%;反对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496%;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五)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93,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
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 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93,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
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4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93,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
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八)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96,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
反对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879%;反对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77%;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九)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93,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
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11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04%;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52%;弃权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45%。


                                    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唐新林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0.02.候选人:徐宏军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0.03.候选人:叶德斌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0.04.候选人:王肃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唐新林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0.02.候选人:徐宏军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0.03.候选人:叶德斌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0.04.候选人:王肃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陈丽花                同意股份数:526,208,775 股
      11.02.候选人:梁峰                  同意股份数:526,208,775 股
      11.03.候选人:蒋青云                同意股份数:526,208,77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陈丽花                同意股份数:595,808 股
      11.02.候选人:梁峰                 同意股份数:595,808 股
      11.03.候选人:蒋青云                同意股份数:595,810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6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刘琛如                 同意股份数:526,208,778 股
    12.02.候选人:喻辉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12.03.候选人:蔡琼瑶                 同意股份数:526,208,77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刘琛如                 同意股份数:595,811 股
    12.02.候选人:喻辉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12.03.候选人:蔡琼瑶                 同意股份数:595,809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
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7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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