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知晓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关于终止重 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财务顾问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目标公司资金异常紧张、涉及多起诉讼及或有事项, 且尚未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已不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2、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蒋青云 梁峰 陈丽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