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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生物: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9-01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近日,公司在
持续自查及向有关单位调取法律文书中发现存在其它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
进展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   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
    被告一: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被告一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签署《借款合同》及《股票质
押合同》,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20,000万元,被告一将所
持有被告三的部分非限售流通股作为质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担
保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      南京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权转让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孔庆忠
    被告二: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孙忠厚
    被告四:孙明明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南京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技术”)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南京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孔
       庆忠关于投资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合作意向书》 以下简称“意向书”),
       根据意向书约定,南京技术向原告支付合作订金500万元,若最终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或被告违反意向书的约定导致投资无法实施,被告一及被告二应向
       南京技术返还定金。意向书签署后银河技术向被告四支付了定金500万元。
       但因被告存在多个问题,导致原告无法实施投资收购。
           截止目前,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意向书尚未解除且被告尚未退
       还定金及利息。
    3.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意向书,判令被告四退还定金
             500万元及利息,并负连带责任。
    (2) 判令四个被告承担本案受理、查封等诉讼费用。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      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靖基投资发展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必尔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
    称“建行”)与深圳天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天星公司需返还建行1,150万元及利息。2006年11月
    25日原告通过相关资产转移协议获得前述债权。因天星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
    由,原告于2016年起诉第三人,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判决,以天星公
    司被吊销、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无法清算为由,判决该债务应由天星公司的
    股东第三人、香港天罡国际电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公司与被告
    二、北海淦光实业公司为第三人的股东,且北海淦光实业公司已注销,2018
    年8月24日,原告起诉公司与被告二,主张被告一应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因第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未在原注册地址办公,罗湖法院未
    按规定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时,依法对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所以
    该判决书是否生效尚未确定,第三人是否应承担天星公司的1,150万元债务
    本息尚未确定。
   3.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对被第三人所欠债务本金
          1,150万元及利息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判令被告一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4.审理阶段
        第三人已向深圳罗湖区检察院申请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
    督,罗湖检察院受理该申请后,公司以案件需要以检察监督案件的审理结果
    作为审判依据为由,向本案件主审法官申请中止该案件的审理。

二、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一)公司与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进展
   该案件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同时法院已通过公
司的诉讼保全并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京初175号。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远程心界管理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一、北京金宏大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金宏大”)分别
    于2017年9月15日、2017年12月8日签订了《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现金收购资产框架协议》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
    资产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被告一及金宏
    大合计持有的被告二不低于66.776%股权,由公司向被告一支付合作订金
    30,000万元;如最终交易因特定情形未能达成,被告一于7个工作日内全额
    退还订金,被告二对被告一退还定金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2月12日,公司
    向被告一共支付30,000万元。2018年6月15日,担任公司本次交易工作的财
    务顾问向公司发送终止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告知函》,本次交易终止,根
    据相关协议,被告一应当向公司退还全部订金,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
    所享有的对上述债权被告一不存在异议。
        截至目前,被告尚未退还上述款项。
    3.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30,000万元订金。
    (2)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民事裁定书结论
    查封、冻结、扣押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远程心界管理有限
公司名下价值3亿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在本案审理期间至执行程序终结前,未经本院准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
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抵押担
保等权利负担,不得转让过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变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上海唐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唐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一案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了【(2018)沪 0109 民初2137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唐
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92,053.20元。

    2、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唐
盛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14,192,053.2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
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唐
盛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30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8,600
元。

    4、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徐宏
军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
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上诉阶段。

   (三)李昱、李鸿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针对李昱、李鸿与各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18)
赣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昱、
李鸿借款本金13,841.9万元。

    2、限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昱、李鸿利息
人民币1,111.9万元,自2018年7月5日起,以本金年利率24%支付利息,直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3、限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昱、
李鸿律师费100万元。

    4、被告潘琦、潘勇、徐宏军、姚国平、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李昱、李鸿对依法拍卖、变卖潘勇名下特定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
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徐宏军、姚国
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李昱、李鸿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及被告均提出上诉,现
此案已被移交至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正在审理中。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部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虽判决但
已提起上诉,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认定。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情况说明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从未审议批准过上
述部分诉讼中提及的对外担保的内容。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 并会
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进一步梳理诉讼事项,后续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五、 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