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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8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19-03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宏军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8年8月31日、2019年4月27日、
2019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
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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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5:
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522,176,7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4744%。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8,965,3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182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3,21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920%。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4,56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1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52,4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12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3,211,4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29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9,184,4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270%;反对2,93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26%;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340%;反对2,9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696%;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9,974,1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82%;反对2,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4%;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376%;反对2,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660%;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9,974,1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82%;反对2,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4%;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376%;反对2,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660%;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 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9,110,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128%;反对3,0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8%;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104%;反对3,0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933%;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 审议并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0,021,0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72%;反对2,1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39%;弃权
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652%;反对2,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115%;弃权
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3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六)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9,974,1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82%;反对2,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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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376%;反对2,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660%;弃权
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9,974,1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82%;反对2,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7%;弃权
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376%;反对2,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099%;弃权
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2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八)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0,048,2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924%;反对2,0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75%;弃权
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3612%;反对2,0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862%;弃权
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25%。


                                          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九)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8,882,6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3692%;反对1,8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8%;弃权
1,3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211%;反对1,8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232%;弃权
1,3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0.555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十)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8,895,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3716%;反对1,9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9%;弃权
1,3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994%;反对1,9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222%;弃权
1,3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78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8,895,3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3716%;反对1,89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9%;弃权


                                          6
1,3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2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994%;反对1,8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180%;弃权
1,3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0.382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张亚庆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张亚庆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
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上的相关公
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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