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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2-03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19-08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有关
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6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
向被告一发放信托贷款本金20,000万元,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
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
7,733,333.33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的罚息;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207,733,333.33元为基数,以12%/年为罚息
利率,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罚息;此后的罚息按此标准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200,000,000元为基数,以0.05%/日为标准,
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此后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炯良

    2.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状显示,2017年3月14日起,原告与被告一陆续产生借款关系,截至2017
年9月7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2017年10月9日,原告、第三人
与被告一达成《借款合同》,原告通过第三人并以第三人的名义再次借出1.5亿给
被告一。2017年10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还款1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达成《借

款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1亿元,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后续原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1,000万元及利息;
    (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无限连带保

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审理阶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三)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无锡北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二将10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000万元)背书转让给原告,
被告一为承兑人,上述票据到期后,被告一陆续兑付了8张票据款800万元,剩余
两张票据的款项200万元未兑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及利息;

    (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审理阶段:该案件已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展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连带给付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展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连带给付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电子证据固化费用1,056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展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四)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1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从被告一处取得电子商业汇票(票
面金额50万元),被告二为承兑人,被告三为收票人,汇票到期后承兑人一直未
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支付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
    (2)因诉讼发生所有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审理阶段:该案件已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
庆)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五)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一: 广西斯特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琦
    被告四:姚国平
    被告五:潘勇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
一发放贷款2.7亿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同时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

告二向原告提供其持有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160万股股票质押担
保,被告六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足额偿还本息,
原告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4,207,059.73元及利息;

    (2)判决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160
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偿还原告贷
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六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等全部
诉讼费用。
    4.审理阶段:该案件已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广西斯特莱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贷款本金184,207,059.73元及利息;

    (2)原告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
司质押给原告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16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潘勇对被告广西斯特莱
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贷款本息的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广西斯特莱贸易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
潘勇共同承担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实现本案债权的诉讼担保费用、
律师费用;
    (5)驳回原告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西斯特莱贸易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
姚国平、潘勇共同承担。


 二、   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
    (一)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21)。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
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方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润杉矿产品有
限公司向原告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连带给付票款100万元及利息(利
息计算: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
起诉之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
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方文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润杉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公司与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与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民事
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解除原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北京金宏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远程心

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资产
框架协议》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资产框架协议之补
充协议》;
    2. 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股权转让订金3亿元;

    3. 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3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
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
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 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5. 被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所确定的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原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所确定的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北京远程视
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股权质
押登记的1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驳回原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
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
担1,540,000元;诉讼保全费由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
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
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21)。目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
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由原告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已判决免除了
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

同纠纷案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亦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
引起的偿债风险;公司与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
已判决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退还公司3亿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三个案件的判决暂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后期利润的影响。

    2、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合盈小额贷款(重庆)
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及靖江昊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案法院已作出判决,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3、上述部分诉讼事项虽已进入诉讼程序,但相关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相关情况并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   备查文件
    《裁定书》《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