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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河: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2-21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19-097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
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一)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
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12)。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
具(2018)粤0303民初2149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虚假出资本金人民币1500万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1月10日计至2019年8
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范围内,对深圳市必尔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
粤0303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被告深圳市靖基投资发展公司在虚假出资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1月10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
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
至清偿之日)范围内,对深圳市必尔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粤0303民初916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靖基投资发展公司就

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深圳国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及进展,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60)。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针对公司上诉事项出具(2019)粤03民终149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
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95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2、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95号民事判

决第六项;
    3、变更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95号民事判
决第四项为:原审被告潘琦对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潘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
司追偿;

    4、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上诉
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向被上诉人深圳国投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与各被告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
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6)。经核实,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已针对公司提请再审事项

出具(2019)最高法民申262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裁定书结论公告如下:
    驳回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李鸿、李昱与各被告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李鸿、李昱与
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及进展,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

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012)。近日全国
最高人民法院已针对公司提请再审事项出具(2019)最高法民申3895号民事裁定
书,现将裁定书结论公告如下:
    驳回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法院虽作出一审
判决,公司仍对该判决享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2、本次收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依据判决书内容,公司只有在银河天成集团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时,才需要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
偿责任,并且公司后续有权向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另外,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仍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因此,

本判决书最终执行情况尚有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3、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李鸿李昱案件再审申请虽已被全国最
高法院驳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对前述裁定仍有向人
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公司正在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并将采取有效措施力求使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和承担的损失降到最低。综上,因

不确定因素较多,暂无法判断前述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4、经核实,受李鸿、李昱案件影响,公司持有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变”)90.08%股权已被冻结,该冻结事项目前未影响公司的日
常生产经营。近日执行法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江变进行初步评估工作。经咨询专
业法律人士获悉,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到执行终结,期间有诸多阶段和不确

定因素,暂时无法判断具体评估完成时间、后续执行方式以及最终结果。鉴于江
变 2017 年、2018 年连续亏损,若江变股权被强制执行,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
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整体运营仍然保持稳健,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事项,并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截至目前江变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企业
运行稳定,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
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
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判决书》《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