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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铝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2017-08-22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海合综(2017)第 49 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
指派郭晓龙、彭俊伟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
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
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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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体内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贵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
议通知日已满 15 日。会议由董事长田永先生主持,会议主持
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时采取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27 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1,112,487,4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2.6757%,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22 人,代表股份 1,111,055,328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42.6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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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2,1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49%。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1 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
的 2 名股东代表计票,2 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
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1.《关于对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绿色低碳
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鹤庆项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112,407,48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9.992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00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
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
项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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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郭晓龙
                                         彭俊伟
                                     201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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