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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7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ST 新城       公告编号:2017-029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 11 号金鹰大厦 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景宝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2,85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2,85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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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2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8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李艳丽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1、《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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