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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31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ST 新城         公告编号:2018-031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 11 号金鹰大厦 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景宝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3,179,206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34.3334%。其中:


                                     1
    通 过 现 场投 票 的 股东 2 人 , 代表 股 份 282,860,500 股 , 占 公司 总 股 份 的
34.29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18,7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8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 代表股份321,706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039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18,7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8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3,105,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弃权 10,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7,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6.9665%;
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9250%;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8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余洪彬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



                                         2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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