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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维数字: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06-12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18-036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署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

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

存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于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仍简称

为“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其中,综合

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该额度在批准期限内循环使

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

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存款限额为在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同时,董事会

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自上述金融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三

年内办理具体业务事宜。
    2、创维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码”)为本公司最终控

股股东,财务公司为创维数码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议案》,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关联董事赖伟德、

刘棠枝、施驰、林劲、张知、应一鸣回避了该事项的表决。本次关联

交易提交董事会审批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一致同意本议案的独立意见。此项

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创维-RGB电子有

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其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简介

    企业名称: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267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4891X5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7H244030001
    法定代表人:鄢红波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

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财务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创维半

导体设计大厦东座 21 楼。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股东情况: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00,000 万元,占比 86.75%;

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出资 20,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15,267

万元,资本公积 4,733 万元),占比 13.25%。

    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财务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1,162,802.34 万元,

其中: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7,433.37 万元,存放同业款项

460,820.33 万元,贷款余额(含贴现)639,059.81 万元。负债总额

1,032,397.07 万元,其中:吸收存款 974,135.09 万元。2017 年1月-12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总额 21,230.94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17,718.16

万元,实现净利润 13,315.99 万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财务公司最终控股股东与公司最终

控股股东同为创维数码。综上所述,认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综合授信、存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

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一)、金融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协议的乙方,下同)向公司(协议的甲方,下同)提

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

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

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

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

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

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

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

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单项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

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

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

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

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甲方

于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亿元,不高于乙方财务公司

吸收存款总余额的 30%。如最高存款额超过且高于上述金额及比例,

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超出限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的银行账

号。

       2、综合授信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柒亿元。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

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

已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

对于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

同时,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指派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

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协助及配合甲方实施风险评估并提供甲方实施风险评估需要的相关

资料、信息及文本等;

    (4)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及风险事项,以了解

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可能造成甲方资

金风险等事项时有权要求乙方实施风险排除与解决的措施,有权中

止、终止乙方的服务及调出在乙方的资金;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

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

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业务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所需的

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乙方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的义务;

    (4)乙方应对甲方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

款账户规范管理,通过提供网银服务,规范资金调拨流程,保障公司

资金存放和调拨合规、安全;
    (5)乙方应注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加强网银信息系统的安

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

    (6)乙方应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及实施风险评估;

    (7)在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如出现甲方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创

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界定的风险处置程序中任一情形,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及

时、完整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同时,应

协助甲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 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该关联方不存在关联交易。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创维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资
质。创维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

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

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

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

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将更加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

交易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其他说明

    2018年6月11日,公司收到财务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单一股东贷

款超过其出资额的函》,函件显示,称“截止2018年6月11日,创维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集团”)对创维财务公司出资额100,000

万元,贷款余额150,562.8万元。为了降低创维集团的资金成本和资

产负债率,我司为成员单位置换原在各商业银行的较高利息借款和解
决企业的流动资金等,包括对股东单位发放贷款,所发放的贷款严格

按贷款审批流程规范操作。对创维集团贷款的发放符合中国银监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及相

关规定。创维集团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保持稳定,

资本雄厚,融资能力较强,风险可控。”

    当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了财务公司的财务提供的情况说明

后认为,财务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

动,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该股东对财务公

司的出资额,不会影响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公司将持

续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了解信息,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

    3、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4、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