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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冰轮环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01-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 8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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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一、   关于《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8” ....................................................4

二、   关于《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9” ....................................................7

三、   关于《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10” ..................................................9

四、   关于《反馈意见》之“一般问题: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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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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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本所律师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
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936 号,以下简称“《一次
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的回复》。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一次反馈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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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应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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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可转债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
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
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
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所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冰轮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申报材料
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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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8”

     本次募投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实施主体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为
申请人控股子公司,请申请人说明:(1)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出资,若否,是否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DBH 1.35%的股东为 DBH 在马来西亚退市时期遗
留,目前无法取得联系,该等情况是否会导致项目实施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
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 DBH1.35%股权的现
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
公司系由冰轮环境、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共同出
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的实施主体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股权
结构图具体如下: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
布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35%股权(以下简称“DHB1.35%股权”)为其在马来
西亚交易所退市时期遗留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DHB1.3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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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由 57 个 CDS 账户持有人持有,并由券商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SDN
BHD 受托管理。

    (二) 为实施“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除
发行人外其他股东的出资安排及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记载,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
限公司作为“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冰轮环境、顿汉布什(中
国)工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
本为 32,600.00 万元,其中,冰轮环境以货币认缴出资 30,000.00 万元,货币资金
来源为本次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
货币认缴出资 2,600.00 万元,土地使用权为其自有土地,货币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

    “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总投资额为 32,043.2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额为 29,188.00 万元。为实施“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本次发行完成后,
冰轮环境拟以募集资金 29,188.00 万元及部分自有资金合计向烟台顿汉布什压缩
机有限公司实缴出资 30,000.00 万元,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拟以土地
使用权、货币合计实缴出资 2,600.00 万元。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作为“智
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存在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出资的情形。

    同时,尽管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并非冰轮环境的全资子公司,但冰
轮环境最终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权益比例
约 99.94%,DBH1.35%股权持有人最终通过间接方式持有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
限公司的权益比例极小。“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实施后,冰轮环境将依据前
述权益比例享有相关收益,不会对冰轮环境及其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为实施“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本次发行完成后,烟台顿汉布什
压缩机有限公司将由冰轮环境与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共
同实缴各自的认缴出资额,不存在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出资的情形。DBH1.35%股
权持有人对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享有的权益极小,DBH1.35%股权持有
人作为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会对冰轮环境及其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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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DBH1.35%托管股权对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实施的影响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 DBH 1.35% 股 权 的 股 东 为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马来西亚退市时期遗留
股权,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一)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DBH1.35%股权由券商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SDN BHD 受托管理,
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如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一 .( 一 ) 部 分 所 述 ,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35%股
权持有人并不直接持有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股权,根据《烟台顿汉布什
压缩机有限公司章程》及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DBH1.35%股权持有人对烟台顿汉布什
压缩机有限公司设立及出资不享有优先出资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
司设立事项,冰轮环境和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必要的内部审
议程序,该等审议程序符合冰轮环境和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
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DBH1.35%股权持有人作为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
(顿汉布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直接持有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
公司股权,也不相应相应的优先出资权,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设立及出
资已经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DBH1.35%股权托管的现状不会对“智能化压缩机
工厂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
工商登记资料,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设立涉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烟
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各出资人的登记资料或相关资料、相关出资人的章
程及相关资料,DBH1.35%股权托管相关文件资料;并访谈了冰轮环境的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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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1)为实施“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本次发行完成后,
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将由冰轮环境与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按照持股比例共同实缴各自的认缴出资额,不存在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出资的情
形;DBH1.35%股权持有人对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享有的权益极小,
DBH1.35%股权持有人作为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会对冰轮环境及其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DBH1.35%股权持有人作为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并不直接持有烟台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股权,也不享有优先出资权,烟台
顿汉布什压缩机有限公司设立及出资已经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DBH1.35%股权
托管的现状不会对“智能化压缩机工厂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
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关于《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9”

    本次募投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拟对公司原有工序进行绿色智能改
造,项目将采用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新技
术是否申请人自有的专利技术,是否成熟可行,能否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为实施“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采用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
生产工艺涉及专利保护事项

    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
拟改建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智能铸造车间、智能制芯中心以及配套的生产
设备,以实现对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原有熔炼、清理、喷漆工序的绿色智
能改造。“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拟选择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设备,
具体将由本项目的实施主体“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向共享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采购其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设备。除此之外,实施本项目不涉及其他
专利技术、专利授权等。

    根据发行人及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说明,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并非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相关专利权人。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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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其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属专利产品或者依
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的专利权,
不存在因其生产、销售或者客户使用向其采购的 3D 打印生产工艺而产生专利侵
权的情形;同时,有关专利保护及因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导
致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补偿条款将在双方正式签订的交易协
议中予以约定。

    因此,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并非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相关
专利权人。为实施“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
向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其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二) “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采用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
艺的可行性

    1. 3D 打印铸造技术已入选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
目录(2017 年版)》名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做强中国装备的总
体要求,不断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水平,加快推进首台(套)推广应用,2018
年 1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 年版)》(工信部装函﹝2018﹞47 号)名单,宁夏共
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铸造用工业级砂
型 3D 打印机”成功入选。

    2. “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拟采用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
涉及铸造成形智能工厂产业化应用情况

    根据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铸造成形智能工厂,
为国内首家全 3D 打印工艺的铸造工厂,其于 2016 年 11 月开工建设,目前已经
安装投入使用的 3D 打印机共 13 台(2215 机型 12 台,2515 机型 1 台),截止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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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底,3D 打印生产砂芯累计达到 2000T 以上,铸件生产累计超过 1000T(部
分铸件为 3D 打印配芯的生产工艺)。

    发行人亦曾采购多套采用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D 打印工艺生产的压缩机
铸件,目前使用情况良好。

    3. “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冰轮环境董事
会审议

    作为“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
司已对该项目技术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前期研究、专家技术论证、现场实地考
察等,并认为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应用条件。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记载,
“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具备技术可行性。
    根据冰轮环境提供的资料,冰轮环境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的要求编制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冰轮环境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此,“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采用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
具备可行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文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冰轮环境、共享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等文件资料;并访谈了冰轮环境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1)烟台冰轮重型机件有限公司并非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
生产工艺相关专利权人。为实施“绿色智能铸造技术改造项目”,烟台冰轮重型
机件有限公司向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其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2)“绿色智能铸造
技术改造项目”采用 3D 打印快速成型铸造生产工艺具备可行性,能够保证募投
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   关于《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10”

    控股股东烟台冰轮集团已质押股票占其持有股份的 49.96%,占申请人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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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14.5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具体用途,是否存
在平仓风险,对其控股地位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一) 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及担保的基
本情况

    1. 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满足烟台冰轮集团(香港)
有限公司收购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控股权之资金需要,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
款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 年 1 月 27 日,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
《借款合同(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约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 50,000.00 万
元人民币的境外中资企业发展贷款,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算;
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下浮 10%确定;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一次性归
还借款本金。

    2016 年 1 月 29 日,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BZ01),约定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进
出 口 银 行 基 于 《 借 款 合 同 ( 创 新 业 务 固 定 资 产 类 贷 款 )》( 编 号 :
2070099902016110172)向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不超过
5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境外中资企业发展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1 月 29 日,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股票质
押合同》(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ZY01)约定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
所持冰轮环境 63,400,000 股股票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基于
《借款合同(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向烟
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不超过 5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境外中
资企业发展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 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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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借款合同(创新业务固定资
产 类 贷 款 )》( 编 号 : 2070099902016110172 ) 及 《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
2070099902016110172BZ01)、股票质押合同》 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ZY01)
生效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向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50,000.00
万元,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亦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将其所持冰轮环境 63,400,000
股股票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冰轮环境于 2017 年以 435,369,43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前述质押股票的数量由 6,340 万股变更为 9,510 万股,质押股票数
额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变。

    (二) 股权质押涉及平仓风险及对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地位的影响

    如上所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
不超过 5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境外中资企业发展贷款事项,涉及担保方式包括
由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BZ01)
之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股票质押合同》(编
号:2070099902016110172ZY01)之约定以其所持冰轮环境 63,400,000 股股票提
供质押担保。

    根据《股票质押合同》(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ZY01)约定,非因中
国进出口银行的原因可能导致“质押股票”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其权利的,
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要求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烟台冰轮集团
有限公司不提供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与烟台冰
轮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被担保债务”或者
提存;同时,《股票质押合同》(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ZY01)未设置平仓
线,因此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股票质押合同》(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ZY01)
约定的需要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中国进出口银行未曾要
求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补充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烟台冰轮集团(香港)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 借 款 合 同 ( 创 新 业 务 固 定 资 产 类 贷 款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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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099902016110172)履行借款利息结息义务,且不存在违反《借款合同(创
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及《保证合同》(编号:
2070099902016110172BZ01)、股票质押合同》 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ZY01)
的情形。

     根据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 12.60 亿
元(未经审计),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77 亿元(未经审计)、流动资产合计 10.95 亿元(未经审计)。根据烟台冰轮集
团有限公司说明,如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无法按照《借款合同(创新
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编号:2070099902016110172)约定履行清偿借款本金
或利息,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将优先以其拥有的其他资产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履
行 担 保 义 务 , 以 避 免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依 据 《 股 票 质 押 合 同 》( 编 号 :
2070099902016110172ZY01)约定处分“质押股票”。

     因此,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冰轮环境的股票质押用于满足烟台冰
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
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权之借款担保需要;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履
行相关担保合同,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也不会对其控股地位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以及相关借款及结息凭证、股票质押登
记文件,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函等文件资料;并访谈了冰轮环境的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冰轮环境的股票质押用于
满足烟台冰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 DUNHAM BUSH HOLDING SDN.
BHD(顿汉布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权之借款担保需要;股权质押合同未
设置平仓线,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履行相
关担保合同,不会对其控股地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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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于《反馈意见》之“一般问题:4”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
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以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冰轮环境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冰轮环境已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开披露了《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网络查询
方式登陆中国证监会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巨潮
资讯网等网站查询申请人历史公告文件以及其他公开资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
查验了冰轮环境有关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各项议
案、决议、表决票、公告文件,冰轮环境出具的书面文件等文件材料;访谈了
冰轮环境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冰轮环境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冰轮环境已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24 日公
开披露了《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
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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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田雅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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