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陕西金叶: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16  

						 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公告编号:2017-64 号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一)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447,375,651 股 为 基 数 ,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0.30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13,421,269.53 元
人民币,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
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派方案的
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
447,375,6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0000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
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00000元,权
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
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 ;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
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
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
税款0.0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
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8 月 23 日,除
权除息日为:2017 年 8 月 2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 2017 年 8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
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二)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63          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8月8日至登
记日:2017年8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
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一)咨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19 层
       (二) 咨询联系人:黄 涛
       (三) 咨询电话:029-81778556
       (四) 传真:029-81778533
       七、 备查文件
       (一) 公司六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