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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金叶: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9-11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JTN(XA)意字第 FY0910226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绿地领海大厦 A 座 18 层

邮编:710065    电话:029—68255651/2/3    传真:029-68255650



                       二〇一八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8)JTN(XA)意字第 FY0910226 号


致: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西安市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19 层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同丹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
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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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
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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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18 年度七届董事局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
开并由董事局召集。

    公司董事局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19 层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局主席袁汉源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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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局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七届董事局的成立合
法,董事局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2018 年度七届董事局第六
次临时会议合法。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8,883,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9793%。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8,701,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5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8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18 年 9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未担任董事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予
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2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2、《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陕西金叶印务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西安桃园南路支行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陕西金叶印务有限公司向重庆银行西安国际港务区支行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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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对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向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对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向招商银行西影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

    6、《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金叶莘源向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
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须回避表决。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人
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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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方 燕




    经办律师:
                    张宏远                     同丹妮




                                                            201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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