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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金叶:《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19-08-17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七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的议案》,对
 原《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对照说明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
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
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       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       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提
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   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       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
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
“办法”)。                       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
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     人员”,分为外派高级管理人员与
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     一般外派人员。“外派高级管理人
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     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     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
副院长)。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管,
                                   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职务
                                   包括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
                                   (职工监事除外);高管包括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
                                   副院长(以下统称“外派高管人
                                   员”);“一般外派人员”是指根据公
                                   司及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而派出的一般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等。
    增加第三条,条款序号依次顺 第 三 条 公 司 外 派 财 务 总 监 的 任
延                               免、管理、考核、工作报告制度等
                                 遵照《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        第四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
列任职条件:                     列任职条件:
    ……                             ……
    2.本公司和 派驻单 位所经营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
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 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
财务等专业知识;                 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的情形;                高管人员的情形;
    ……                            ……
                                    4. 公司认为不得担任外派人
                                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由公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
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 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
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 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
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由公司
                               总裁办公会批准,由公司行政人力
                               资源部完成相关调动手续。
    第七条 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      第七条 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
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 准外派人员人选后,由董事局办公
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 室组织管理层与外派高级管理人员
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 进行派出前谈话,并就外派人选的
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 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
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 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
关程序。                           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
                                   报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
                                   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
                                   《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
                                   定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
                                   人员人选外,还可以建立外派人员
                                   数据库,从数据库中选择外派人员
                                   候选人;亦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
                                   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
                                   人选。
                                        第八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八条 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
                                   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
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
                                   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
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
                                   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一般外派人
故罢免其职务。
                                   员,可根据派驻单位及派出单位实
                                   际情况予以约定。
                                        第九条 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
                                   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
    第九条 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
                                   函:
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
                                        ……
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
                                        5.外派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二次
公函:
                                   不能亲自参加又不委托其他董事或
    ……
                                   监事参加派驻单位董事会或监事会
                                   会议的。
                                        6.因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
                                   因本公司决定中止其任期的。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
    ……                           ……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
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 位章程相关规定,外派高级管理人
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 员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
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 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
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     书面授权);
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          4.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阅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      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      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    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      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
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      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任;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
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    由推卸责任;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
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    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
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    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
责任;                            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
    ……                          济和法律责任;
                                        ……
                                        6.一般外派人员严格遵守派驻
                                  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
                                  程》,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应行使其相
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
                                  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务监督等职权;
                                        2.外派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增
     2.有权就增 加或减 少公司对
                                  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
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
                                  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
                                  等事项提出建议;
议;
                                        ……
     ……
                                        4.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外
                                  派人员进行座谈,以增强对外派人
                                  员的人文关怀,提升外派人员的归
                                  属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义务:
    ……                                ……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泄
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内
    ……                          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       7.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应将《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    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
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      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
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      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
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      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
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    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
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    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
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    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高级管
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
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    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
免除其责任。                      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须协助公         第十四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
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    须协助公司财务中心、监察审计部,
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在接到派         第十五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
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    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
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    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
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    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
见进行表决。未按规定报告的,公    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未按规定报
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    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
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      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
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    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
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    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
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除《子公司管理办
    第十六条 除《子公司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高
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人    级管理人员须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
员须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      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事后按
则行使表决权。                    规定的汇报程序书面向公司汇报自
                                  己的表决态度。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在参加完         第十七条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
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后,应提醒派驻单位在十个工    监事会会议后,应及时提醒派驻单
作日之内,将会议议案及决议报告    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议案
给公司。                                 及决议报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备案。
    外派高管人 员须于 每季度结               外派高管人员须于每季度结束
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局             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局办公
办公室书面报告派驻单位的生产             室书面报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分
经营分析、重大事项决策、存在的           析、重大事项决策、存在的问题和
问题和风险、个人履职等情况。不           风险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或建
报告或逾期报告将视具体情况启             议等。定期报告将作为公司年终考
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外派董事、           核外派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
监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研,及           据之一,不报告或逾期报告将视具
时报告。                                 体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外
                                         派董事、监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调研,及时报告。
                                             外派人员任期结束后,公司认
                                         为必要时,委派人员须向公司书面
                                         报告本人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
                                         和对任职企业发展与治理方面的意
                                         见或建议等。
                     第五章 外派人员的任期及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外派高管人员任职
                                         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任期届满
                                         后,由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会同行政
     第十九条 外派高管人员任职 人力资源部、产业发展部对其任职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 年 ( 可 以 续 期间的履行职务和工作情况进行考
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由公司 核评定,经考核合格的外派高管人
统一安排轮岗,外派高管人员派驻 员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继续任职;
期间,其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             任期届满未续聘的,由公司统一安
                                         排轮岗,其离任前需将有关档案材
                                         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
                                         题全部移交。离任时由公司监察审
                                         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外派高管人员派驻
                                         期间,其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一
                                         般外派人员工作期限、劳动关系根
     增加第二十条,条款序号依次 据派出单位与派驻单位实际情况予
顺延                                     以明确实施。
                                             凡涉及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及劳
                                         动权益的有关事宜,按照公司人事
                                         制度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派高管人员的
                               薪资标准由派驻单位参照同级别职
                               务薪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派
                               驻前原任职的薪资标准),其薪酬
                               (含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励,派驻西安以外区域公司的,含
                               与原任职薪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派驻单位按月度与公司财务中心结
                               算,并将外派人员《考勤表》、绩效
    第二十一条 外派高管人员的 考核情况报送至公司行政人力资源
薪资标准由派驻单位参照同级别 部,由公司根据考勤情况、绩效考
职务薪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 核结果、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
派驻前原任职的薪资标准),其薪 书》的完成情况具体进行发放;专
酬(含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 职外派高管人员结束任期返回原派
奖励,派驻西安以外区域公司的, 出单位的,薪酬标准按照人事制度
含与原任职薪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和实际岗位级别确定薪酬标准。
由派驻单位按月度与公司财务部       针对任职期间在经营管理、市
结算,并将外派人员《考勤表》、 场开拓、成本管理、质量安全、技
绩效考核情况报送至公司人力资 术革新及技术改造、团队建设等方
源部,由公司根据考勤情况、绩效 面为公司或派驻单位做出卓越贡献
考核结果、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 的外派高管人员,公司应视实际情
任书》的完成情况具体进行发放。 况给予嘉奖或调薪,以充分调动其
                               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具体嘉奖或调薪方案由所属单位、
                               董事局办公室会同行政人力资源部
                               拟定,并报请董事局主席办公会审
                               议批准。
                                   对于任职期间工作成绩卓著且
                               能力突出的外派高管人员,公司可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职务晋升、内
                               部调任等激励方式,以切实调动其
                               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信心。
                    第六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年终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办公
外派人员考核一次,由董事局办公 室、行政人力资源部、产业发展部
室会同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参 等部门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主要
照下述三项依据对其进行综合考 对外派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
核,考核结果报董事局主席办公会 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评议确定。                         公司每年年终对外派人员考核
      1.外派人员年度履职情况;一次,由所属单位、董事局办公室
      2.派驻单位年度经营目标完会同产业发展部、行政人力资源部
成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参照下述三项依据对其进行综合考
      3. 外 派人 员 定 期 报告 执行
情况。                         核,考核结果报董事局主席办公会
                               评议确定。
                                     1.外派人员年度履职情况;
                                     2.派驻单位年度经营目标完
                               成情况;
                                     3. 外派高管人员定期报告执
                               行情况。
                                   上述考核是公司针对外派人员
                               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区别于公司
                               对控股、参股公司高管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
                               司一级控股、参股公司,明德学院;
                               公司一级控股、参股公司及其下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 公司的人员外派事宜,须由外派公
股、参股子公司、学院。         司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程序,必要时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外派,并
                               向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
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次修订除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外,《公司外派人员管
 理办法》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