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美利纸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4-09-02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4-078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诉中

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林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开庭审理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

字第 08685 号]、 [(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6 号]。

    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就上述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审结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

字第 40 号]、 [(2014)高民终字第 41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 2013 年 7 月 18 日和 2013 年 11 月 1 日

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

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72)、《中

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

及本公告内容。

    三、判决情况
                                1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

字第 08685 号、(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6 号]的具体判决内容详见

2013 年 11 月 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13-100)。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 40 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 2573085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

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

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2、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 41 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 294119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

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

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尚无影响,但如果法院予以执行,

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约为 2.9 亿元。由于中冶纸业已将其拥有的


                                2
18 万亩林地使用权(卫林证字(2009)第 0043 号、卫林证字(2009)

第 0044 号)为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

了反担保抵押。如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对中冶纸业

进行追偿,使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程度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 40 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 41 号]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