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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利: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2015-08-21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ST 美利      公告编号: 2015-066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878 号的要求,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况
    1、2013 年 9 月 5 日,宁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 号),主要
内容如下:
    (1)重要合同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2 年,公司与中卫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关于使用废水综合处
理与利用系统的框架性协议》及《关于使用废水综合处理与利用系统费用结算的
协议》,约定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使用公司的废水综合处理和利用系统,用
于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达标排放废水的进一步降解及净化,双方协商确定
2012 年度的使用费、管理费和维护费为 6200 万元。公司未对此重要合同进行披
露。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已在 2013 年半年度报告中
进行了披露。
    (2)部分项目财务核算不规范
    建造合同核算不规范,工程项目未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和工程毛利,而是按与建设单位结算金额确认收入,按账面记录的工程成本结转
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不规
范,存在将工程项目预付款等性质款项记入“预付账款”核算的情形,导致资产
负债表个别科目数据不准确。子公司美利建安公司财务核算管理漏洞较多,部分
账务处理不规范。关联方的往来款转挂账随意,核算不规范。
    整改措施:公司就以上信息披露及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
免去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同
时对中管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人员调整,对中管及以下人员重新组织了竞聘上
岗,规范了信息披露及财务核算工作。
    2、2014 年 8 月 6 日,宁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 号),主要
内容如下:
    公司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实业)进行了资产置换事项,
但兴中实业迟迟未能取得梁水园煤矿采矿权证,兴中实业及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
司也未履行相关承诺。宁夏证监局责令公司在 30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1)兴中矿业迟迟不能取得梁水园煤矿采矿权证的原因;
    (2)与上述资产置换相关的承诺事项履行进展;
    (3)公司及相关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下一步解决方案;
    (4)上述相关协议履行和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整改措施: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于 2014 年 9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了《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
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1),对要求
事项进行了公开说明。
    3、2014 年 8 月 6 日,宁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4 号),主要
内容如下:
    经 2013 年年报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工作
    公司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要求有效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工作,未建立系统的内控手册;各项内部控制均以管
理制度的形式执行,未按照《企业贩部控制应用指引》要求对各流程进行文字性
的梳理,以识别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设定控制目标,控制方法。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风险与审计管理部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
了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已初步建立了系统的内控手册,并对各流程进行了文字性
梳理,设定了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法。
   (2)重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影响公司规范经营
    1)未按照规定制订战略发展方面相关制度。
    整改措施: 公司已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 6 号-资
金活动》第 17 条的要求,对投资后的相关环节做出相应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已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决策和审批程序做出了明确规
定,完善了投资活动的后续管理工作。
    3)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业务流程不完善,公司相关信息流转至证券部的渠
道不通畅、时间不及时、内容不完整;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第 14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及分析利用进行详细的
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已对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提高了时效性。同时进一
步梳理和完善了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及分析利用进
行详细的规定,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4)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要求制定有关工程
项目的管理制度。
    整改措施:公司已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5)公司审计部由总经理负责,具体主管领导为总会计师,审计部门的独立
性受到影响,违反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上述事项已进行整改,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领导审计部。
    (3)内控自我评价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有效开展,工作底
稿简单,未显示对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的痕迹,未按照风险控制点检查制度
设计和执行情况,未显示检查样本量,未形成缺陷汇总表。
    整改措施:上述事项已进行了整改,公司在其后年度的自我评价工作严格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开展,严格按照风险控制点检查制度设计和执
行情况,形成有缺陷汇总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2010 年 1 月 14 日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 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发出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09】第 237 号),
要求公司及中冶纸业集团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报送相关书面说明材料。但
截止目前,尚未收到上述说明材料。公司及中冶集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15 条的规
定,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严重关注。
    整改措施: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报送了相关回复材
料。
    2、2010 年 8 月 26 日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 93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0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书》的议案,并在 2007 年 12 月 20 日披露《宁夏美利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根据《相互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本次担保的对
象仅限于协议双方及其子公司,但公司未在公告中披露本次担保协议的上述重要
条款,信息披露不完整。
    整改措施:公司及时加强了信息披露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
事项进行全面准确如实披露。
    3、2011 年 12 月 19 日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 86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1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 2011 年上半年公司亏
损 5,398.9 万元,但公司迟至 2011 年 7 月 30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
    整改措施:公司此后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业绩预告均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披
露。
    4、2015 年 2 月 6 日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 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兼任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
公司总经理,公司未对原董秘在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上述兼职情况履行披露义
务。
    整改措施:公司已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中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5、2015 年 6 月 8 日深交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冶美利纸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 47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2 年 1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拥有的 40025.7 亩林木资产(评
估值 18921.15 万元)为控股股东在宁波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中冶纸业用其
向上市公司提供的 15 亿借款中的 2 亿元人民币借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201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在《重大诉讼公告》中披露,中冶纸业集团决定将其拥有的 18
万亩林地使用权(卫林证字(2009)第 0043 号、卫林证字(2009)第 0044 号)
为你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并协议约定由中冶纸业负责向有关部门
办理上述林权的抵押登记。
    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冶纸业集团尚未能办理完成抵
押登记手续。2015 年 5 月 7 日,公司在对本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
中冶纸业集团发函告知抵押登记手续仍在办理之中,将尽快办理完成相关林权资
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上述反担保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整改措施:公司正在积极督促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尽快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并将根据反担保手续的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