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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利纸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7-15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6-060 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 年 7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5、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强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457,764,4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4,131,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24%。

       (2)网络投票情况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633,35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603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大会议案 1-3 分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每位候选人逐一

投票选举,议案 4-6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许仕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093,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

    1.2 选举田生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0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8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
    1.3 选举朱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93,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
    1.4 选举杨生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1.5 选举蒋利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1.6 选举刘岩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刘景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9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

    2.2 选举王玉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任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9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

    3.2 选举谢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4、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99,5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179,3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48 % ; 反 对 47,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435%;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5、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99,5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179,3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48 % ; 反 对 47,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435%;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71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196,5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65 % ; 反 对 47,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