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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利云: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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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傅国旺、季灵芝(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
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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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
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田生文先生主持。
      4、公司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6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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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所持和代理股份总
数为 351,95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5,263,035 股的 50.62%。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
股份 224,530,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27,421,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8.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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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选举任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选举梁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六、临时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
决结果,并予以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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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正本两份。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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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见证律师:
                       傅国旺                                       季灵芝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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