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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利云:2018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2019-05-17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傅国旺、季灵芝(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经
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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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50002          Email:nxzhongyin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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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
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投票规则、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任林先生主持。
      4、公司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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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9 日。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持和代理股份总
数为 343,162,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5,263,035 股的
49.3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
股份 224,598,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18,564,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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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议案五:《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议案六:《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申请 2019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六、临时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六关联股东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
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和《提示性公告》确定的时间
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
决结果,并予以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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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正本两份。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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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见证律师:
                       傅国旺                                       季灵芝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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