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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农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6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智慧农业           公告编号:2017-024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6 年 12 月 3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 号);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公司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5 月 1 日至本规
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
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对“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中的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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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6〕22 号)、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规定,公司将合并利润
表及母公司利润表/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并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本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
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
表已按上述规定调整,执行该规定不影响公司本期及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执行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公司在合并利润表
及母公司利润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其他收益”项目,将合并利
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调整为“其他收益”
项目。执行该会计政策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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