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步照律师、张璠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 -11:30和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 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4:30在盐城 第 1 页 共 6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贾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均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0,186,1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8,803,318 股的 26.091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4人,代表股份66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8,803,318股的0.0467%。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第 2 页 共 6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4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4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 3 页 共 6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的 51.4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4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报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4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4643%;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6%。 8、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4643%;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6%。 第 4 页 共 6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278,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 对 5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5802%;反对 5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4643%;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6%。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5 页 共 6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步照 赵铁桥 张璠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