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方大化工: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4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7-177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98,614,38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162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98,502,3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6918%。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00,112,0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470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664,38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49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同意股数需经
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该议案方能获得
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应补选一名非独立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时采
用非累积投票制。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1,63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13%;反对
4,16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9%;弃权2,818,5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8,68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9.3645%;反对4,165,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33%;弃权2,8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1,52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5%;反对
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2%;弃权2,918,5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8,57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9.2108%;反对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46%;弃权2,9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4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罢免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291,52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5%;反对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6,635,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220%;弃权449,5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8,57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9.2108%;反对6,635,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047%;弃权4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45%。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东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补选刘东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93,307,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27%;反对
4,587,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2%;弃权720,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357,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1.9176%;反对4,587,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59%;弃权7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5%。
    5、审议通过了《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摘要》。
    同意291,52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5%;反对
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2%;弃权2,918,5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8,57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9.2108%;反对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46%;弃权2,9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46%。
    6、审议通过了《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
    同意291,52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5%;反对
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2%;弃权2,918,5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8,57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9.2108%;反对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46%;弃权2,9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4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事宜的议案》。
    同意291,529,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5%;反对
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52%;弃权2,918,5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8,579,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9.2108%;反对4,166,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46%;弃权2,9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46%。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8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为
2017-152《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155《关于改聘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17-156《方大化工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159《方大化
工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17-160《方大化工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 2017-161《方大化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