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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化工:独立董事意见2018-02-05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吴志坚、刘春彦先生,根据《公司法》、《深交所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有必要的

    目前,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在此情形下,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部分股份,有利于切实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可行的

    本次回购使用自筹资金最低不低于 20,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000 万元,

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郭海兰

                                       二○一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