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8-19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2017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事项决策程序规范,
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的事项;也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2017 年上半年,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1.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还存在以下担保事项:一是为原控股子公
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 民生银行武汉分
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是为参股公司武汉
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款及其利息合计
96,458,594.15 元提供担保,共对外提供担保 146,458,594.15 元,占公司 2017 年 6
月底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8.1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再无其他担保
事项。
2.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担保),无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事项。
3.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和参股子公司武汉中泰和的资产负债率未超
过70%,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没有发现公司存在直接
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其他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事项。
4. 公司此前担保总额未超过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5. 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担保均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
谭力文
王永海
李德军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