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九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材料,现就需提前认可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向 公司提供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我们是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本次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提供无偿借款,用于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补充公司现金流,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运营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综上,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谭力文 独立董事:王永海 独立董事:李德军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