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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山轻机:201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8-07-04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8—5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

股本 538,235,280 股,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

计派发 16,147,058.4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38,235,28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

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0.27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7 月 9 日。

      2.除息日为:2018 年 7 月 10 日。

      3.红利发放日:2018 年 7 月 10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7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将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051                    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          08****4405                      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京山轻机证券投资部

      2.咨询联系人:谢杏平、赵大波

      3.咨询电话:0724-7210972
   4.传真电话:0724-7210972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公司分红派息具

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