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8-01-06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独立的判断,现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经审查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聘任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
技能以及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应的任职能力。
2.聘任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3.杨玉华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
同意聘任王永志先生为总经理,聘任王兆杰先生、袁发林先生为副总
经理,聘任杨玉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魏鲁东先生为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高明芹 于长春 李德峰
201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