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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声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5月)2017-05-06  

						广 东 汕 头 超 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5 月 5 日
    ( 经 2016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

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 1 名。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

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或传真为准。正常情况下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通知到人;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在通知上加上醒目“紧急通知”字样。会

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 1 天通知到人。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⒈ 主席认为必要时;

    ⒉ 在三分之一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若因故未能参加会议,至少应在开

会前 1 天告知联系人。

    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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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签到,不可以

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

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自接到预案之日起,监事会联系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预

案汇集分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主席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在接到提案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

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及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

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⒉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⒊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⒋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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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

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

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

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

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

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

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

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

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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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

由联系人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

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联系

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另备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

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

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条文若与《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以《公

司法》、《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进行修改时,

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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