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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声电子: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14  

						证券代码:000823   股票简称:超声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3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5 月 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现就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

536,966,00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

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 536,96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

派 0.9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
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

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

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号码                      股东名称
         1        08*****880          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
         2        08*****350          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权益分派申请日:2017 年 6 月 12 日至登记
日:2017 年 6 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

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 12 号

    联系人:郑创文   陈嘉赟

    电话:0754-88192281   83931133

    传真:0754-8393123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