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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声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0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4 月 18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广东
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公司的各项业务
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
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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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
下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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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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