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5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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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郝恩磊、
智利蓉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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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 年 8 月 26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2:30 在山西省太原
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方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3,621,378,0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74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9,251,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24%。参会股东均为 2017 年 9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二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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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一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诀议,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第二项关于补选公司董事
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16,765,3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62%;反对 4,863,97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13%;
弃权 8,999,83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25%。
2.2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2.1 李建民
表决结果:同意 3,621,45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75%。
2.2.2 尚佳君
表决结果:同意 3,621,450,0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75%。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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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郝 恩 磊 智 利 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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