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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音控股: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9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证券代码:000829          公告编号:2018-110 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周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117 号德胜尚城 D 座(天音通信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绍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445,346,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195%。
    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4,499,71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1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6,066,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427 %。
    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3,185,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23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9,280,4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768%。
    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314,51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126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45,169,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1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321,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739%;反对 17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6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孙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同意 445,086,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6%;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239,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9375%;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琳琳律师、魏然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