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11鲁西债”2017年付息公告2017-06-30
股票简称:鲁西化工 股票代码:000830 公告编号:2017-024
债券简称:11 鲁西债 债券代码:112030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鲁西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5 日。
凡在 2017 年 7 月 5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
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简称“11 鲁
西债”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030)至 2017 年 7 月 6 日
将期满 6 年。根据本公司“11 鲁西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鲁西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鲁西债。
3、债券代码:11203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9亿元。
5、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不上调票面利率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6 日、6 月 7 日、6 月 8 日披露了三
次 11 鲁西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
性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1 鲁西债”本次申报回售数量为 0 张,回
售金额为 0 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1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7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7月6日为
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鲁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
15、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6.18%。
16、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6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8%。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1.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44元;扣税
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5.62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5日;
2、除息日:2017年7月6日;
3、付息日:2017年7月6日。
4、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5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
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
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
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
1、发行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68号
联系人:李雪莉
联系电话:0635-3481198
传真:0635-3481044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39 楼
联系人:范芳芳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6844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5938019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