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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西化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1-14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王峰出席会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
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21 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6,011,479 股,占公司总股份 1,464,860,778
股的 29.0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67,0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20%。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58718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0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9,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
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23,283,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3598%,反对 2,727,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64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691%,反对 2,727,4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13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刘允忠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王 峰    律师

                                      (签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